![]() |
|
|||
天津北方網訊:爲準時出席異地朋友婚禮,一男子提前入住當地賓館,不想,其在客房內洗澡時意外摔倒致頸椎受傷,爲此住院半年多。事發後,該男子將賓館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120餘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判令被告賓館擔責10%。受傷男子不服,於日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2012年5月11日晚,市民張某爲參加朋友的婚禮,提前入住寶坻區一家賓館。據張某稱,次日早晨,他在房間浴盆內洗澡時,由於地面溼滑摔倒致頸椎外傷。事後,張某住院治療200多天,產生巨大經濟損失。爲此,張某將賓館方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120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賓館辯稱,其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在衛生間內鋪設了防滑地磚和扶手,浴盆內外鋪設了防滑膠墊,客房內提供了防滑拖鞋,衛生間醒目位置還設有警示牌。原告認爲被告存在過錯,應負舉證責任。原告聲稱入住賓館,但根據住宿登記,住宿者另有其人,被告的安全保障責任僅限於存在合同關係的雙方。綜上,不同意原告訴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原告雖然未親自辦理入住被告處的相關手續,但根據庭審查明情況可以確認,原告於事發前一日晚入住該賓館客房,第二日早晨在該客房衛生間摔倒屬客觀事實,且證人齊某出庭證實原告是參加其婚禮的客人,由其父代爲辦理的房間入住手續,故確認原、被告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原告入住被告處後,被告即負有對原告的安全保障義務。被告作爲經營者,依法不僅負有對住宿旅客的安全保障義務,在事件發生後亦應盡到一個理性經營者應盡的注意義務,如保護現場、對受害人適當救助等。考慮上述原因,法院酌情判令被告對原告因此事件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2.1萬元。一審宣判後,原告張某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告賓館賠償其經濟損失110餘萬元。
對此,張某的代理人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提出,被告賓館客房內的衛生間空間極其狹小,地面不防滑,光線昏暗,增加了人身危險性。衛生間牆壁並無清晰可見、一目瞭然的警示標識。並且,事發當日賓館方未給予張某足夠的救助,未派人派車護送上訴人,未墊付任何醫療費用,亦未在張某住院期間及時探望。一審判決雖然認定被告賓館存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主觀方面存在過錯,但是僅判決其賠償張某經濟損失的10%,賠償額度畸輕,應當予以糾正。據瞭解,本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孫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