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9日上午,涉案金額達6000萬元,涉及117家大中型食用油、食品加工企業以及個人糧油店的特大地溝油案在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判決結果如下:被告人王成奎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李樹聖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
被告人何丙學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被告人劉偉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被告人王傳果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被告人王佃生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被告人蔡學飛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被告人張偉軍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
被告人顧濤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
被告人馬先龍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被告人葉連軍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被告人李偉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被告人張硯龍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被告人趙廣田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吳利永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被告人李衛行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禁止被告人李衛行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的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
對江蘇省康潤食品配料有限公司退出的違法所得2255734.1元、被凍結的3954581.78元,被告人王傳果退出的違法所得51450元,被告人顧濤退出的違法所得25萬元,被告人葉連軍退出的違法所得20萬元,被告人李偉退出的違法所得19萬元,被告人李衛行退出的違法所得11.5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繼續追繳涉案各名被告人的非法所得。
據判決書,經審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康潤公司的股東爲被告人王成奎、李樹聖。康潤公司有兩個生產車間,分別是油脂車間(一廠)和湯料車間(二廠),經被告人王成奎、李樹聖研究決定,由李樹聖負責採購、生產管理,王成奎負責銷售,被告人何丙學負責油脂車間技術指導並安排工人生產,被告人劉偉於2011年11月任一廠廠長並負責組織生產。被告人王成奎、李樹聖在明知被告人王佃生、蔡學飛、顧濤、張偉軍、趙廣田、李偉、葉連軍、馬先龍、張硯龍、李衛行、吳利永等提供的油料爲廢棄油脂以及各類肉及肉製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仍多次大量購買並加工爲食用油,銷售至安徽省、四川省、重慶市、北京市等地的117個食用油、食品加工企業以及東海縣王三糧油店。被告人何丙學、劉偉明知被告人王成奎、李樹聖購買的油料爲廢棄油脂以及各類肉及肉製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仍積極組織、指導工人進行生產並加工爲食用油。其中康潤公司2011年銷售“食用油”金額爲人民幣(下同)46348514元,2012年銷售“食用油”金額爲16368383元,共計6000餘萬元。
該起案件是《中國食品安全法》頒佈4年來,中國範圍內涉及案值較大的一起地溝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