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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前幾天,女員工突然懷孕了。然而,單位卻以登報公告的方式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該單位的做法被法院否定。近日,本市西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故判令女職工與單位的勞動關係至女職工哺乳期結束後終止。
2011年7月,盧燕(化名)入職某商貿公司,任導購員。雙方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爲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底,商貿公司口頭承諾給盧燕的工資待遇爲每月5000元,實際平均工資爲3000餘元。2012年4月,盧燕在工作時受傷,被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爲工傷。經某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盧燕的傷殘構成十級。
盧燕稱,由於她的傷未痊癒,所以鑑定結果出來後根本無法到崗位工作。從2012年8月開始,商貿公司以種種理由拖延解決她的工傷後續事宜,而且拒絕她要求上班的請求。
勞動合同馬上到期,這時盧燕卻懷孕了。即便如此,商貿公司人員仍拒不與她見面協商勞動合同的有關事宜。盧燕說,因爲妊娠反應嚴重,又加上數月來一直奔波於工傷處理,造成勞累過度,而且商貿公司的消極態度讓她氣憤交加,她幾次差點兒流產。無奈之下,她只得一邊在家安胎,一邊由家人繼續聯繫商貿公司,但該公司人員根本不予理睬。
爲了維護自己的權益,盧燕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在案件仲裁過程中她才知道,原來商貿公司早就通過登報公告的方式向其發出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將她的保險和檔案全部轉出。無奈之下,她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要求商貿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安排工作。勞動仲裁部門的仲裁結果爲,盧燕和商貿公司的勞動關係延續至盧燕哺乳期結束後終止。商貿公司應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盧燕的檔案關係轉移至該公司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一次性給付盧燕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和其他費用。仲裁之後,雙方均提起訴訟。
庭審中,商貿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盧燕的要求將勞動關係延續至哺乳期結束後終止的訴訟請求,理由是盧燕在懷孕時未能及時向公司提供完整真實的醫學證明,而且公司在勞動合同終止的日期,依法向盧燕履行了相應終止勞動合同的送達手續。
法院經審理認爲,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本案中,盧燕在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前已懷孕,故雙方的勞動關係應延續至盧燕哺乳期結束後終止。雙方勞動關係存續,商貿公司理應將她的檔案關係轉移至該公司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除了判令盧燕與單位的勞動關係至她哺乳期結束後終止外,法院還判令商貿公司給付盧燕相應工資。記者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