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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1日繼續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了網絡購物無理由退貨制度,明確在線下載的數字化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並規定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草案二審稿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爲防止權利濫用,二審稿還規定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商品、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等商品不適用該條款。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21日就草案審議結果向會議作報告時說,一些委員會組成人員、代表提出,建立網絡銷售商品的無理由退貨制度是好的,但也應防止權利濫用,進一步明確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種類。
據此,蘇澤林表示,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列舉在線下載的數字化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同時增加規定,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草案二審稿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指出其與展銷會、租賃櫃檯適用相同的條件,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蘇澤林指出,有些常委委員提出,網絡交易不同於實體交易,具有虛擬性的特點,在網絡交易平臺上銷售商品的電商數量巨大,對二者不加區別地對待也不一定對消費者有利。
蘇澤林表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單作規定。據此,草案三審稿對網絡交易平臺的責任作了合理確定,指出:消費者網購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此外,草案三審稿還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爲的懲處,提高其違法成本。草案二審稿規定,經營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爲,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賠償。相比之下,草案三審稿在這兩條規定的基礎上,再明確受害人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