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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欽州市水利局原副局長林某某(女),利用擔任調水工程建設指揮部領導的職務便利,受賄包工頭5萬元,於2008年退休一年多後事發被查處。
10月23日,欽州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5年3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沒收上繳國庫的判決,駁回了其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2月,欽州市政府成立了大風江調水工程建設指揮部。一個月後,該市水利局將工程發包給湖南嶽陽市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時任欽州市水利局副局長的被告人林某某擔任指揮部成員兼辦公室主任。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林某某利用負責調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徵地、糾紛協調、工程施工進度報告和工程付款審批等職務便利,於2005年春節前一天,在其家中收受工程一標段包工頭邱某某的人民幣5萬元,爲邱謀取利益。
2010年,林某某因受賄被當地相關部門查處。原判欽州靈山縣法院依法以受賄罪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不服,繼續上訴。(陳燕趙子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