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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人社局關於學生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享受待遇有關問題發出通知,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主要包括調整學生兒童居民醫保結算期、離校學生兒童參保和報銷、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待遇享受等問題。
據悉,以學校、托幼機構爲單位參保的學生兒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由參保繳費當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調整爲按自然年度享受待遇。在校學生兒童發生的墊付醫療費用,由其現就讀學校負責歸集整理票據材料,向學校參保所屬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或城鄉居民醫保服務中心申報。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和城鄉居民醫保服務中心,應做好學校申報在校學生兒童墊付醫療費的審覈支付工作。
對因畢業、退學等原因離開學校的本市戶籍參保學生兒童,可在當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街道家庭或行政村按規定參加下一年度居民醫保,不再由市學生醫保服務中心爲其按照學生兒童身份辦理參保手續。參保學生兒童因畢業、退學等原因離校後,繼續享受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其間發生墊付醫療費用的,本市戶籍學生兒童,由本人向戶籍或居住所在街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申報;非本市戶籍學生兒童,由本人向參保所屬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申報。
以校爲單位參保的學生兒童,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待遇享受期,維持學年度即參保當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不變。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待遇申報賠付程序,按照現行規定執行。參保學生兒童在畢業、退學等原因離校後,享受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期間發生意外傷害的,可繼續享受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待遇,並向原參保學校所屬商業保險公司申請給付,所需資金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