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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全國刑法學術年會上,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接受了本報記者專訪,詳解本屆年會刑法學研究的焦點、亮點,並對部分社會關心的熱點問題予以迴應。
記者:今年年會的理論議題爲何確定爲“刑法與相關部門法的協調發展”?這是否預示了刑法學未來一段時間的發展方向?
趙秉志:經過刑法學研究會領導成員的充分討論,最終確立了這一議題。刑法學研究會成立迄今近三十年,年會研討經歷了從理論、實務議題不分,到理論、實務議題分別研討的過程。我國的刑法學研究會與國外的一些刑法學研究組織有所不同,有些國家組織的年會就是學者們共聚研究刑法學純理論問題。我國刑法學理論與實務結合得較爲緊密,注意積極吸納實務部門參加。我認爲,作爲應用法學的刑法學應當對實務工作產生影響,否則就失去了研究的意義。
因此,刑法學年會從2001年開始分別設置理論議題與實務議題。其中,理論議題注重學術基本問題系統研究的積累,以達到新的理論廣度、深度,實現對“專門理論問題的集大成”爲研討目標。去年我們討論了刑法與憲法的關係,今年討論刑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係,以期理順刑法與刑訴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商法、社會法等部門法之間的協調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法治的整體進步。
刑法是保障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合理確定刑法與相關部門法的調整範圍和界限,是當前我國法律制度改革所必須面對的重大問題。在刑法教科書中,這一問題一般在緒論章節“刑法的性質”中有所涉及,但是30多年來一直缺乏系統而深入的研究。今年着重研究這一議題,既是重要的理論問題和立法問題,也是重要的司法問題,對我國刑法立法與司法實務工作均具有重大的理論指導意義,實現了前所未有的開拓。
今年的議題也具有方法論意義。從研究方法上看,打通刑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研究壁壘,有利於更加全面地保護法益,合理把握刑法與相關部門法之間的關係。如刑法承認事實婚姻,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看似矛盾的規定卻分別對應保護了不同的法益(刑法重在保護重婚罪被害人的權益並懲治犯罪,婚姻法則重在保護合法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並強調登記在婚姻關係成立中的重要性)。只有結合二者進行研究,才能認識到刑法與婚姻法對事實婚姻不同態度背後的合理性。
記者:本次年會的實務議題是“當代中國腐敗犯罪的防制對策研究”,您能否談一談我國反腐敗刑事法治的完善路徑?
趙秉志:之前的多次年會都曾將某些腐敗犯罪的懲治作爲實務議題之一,但是對腐敗犯罪進行全方位研究並將其單獨作爲唯一的實務議題,今年還是首次。黨的十八大以後,黨和國家對反腐敗工作的重視達到了新高度。刑法學年會的實務議題及時迴應了我國反腐敗刑事法治工作的客觀需要。
但腐敗問題不是通過短時間研究就可以完全解決的,特別是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之後,公約中某些超前性規定在我國還難以一蹴而就。例如,有學者主張擴大賄賂範圍,提出“性賄賂”入罪,認爲賄賂範圍不僅從“財物”擴展到“財產性利益”,還應再擴展到“不正當好處”等。而從實踐理性出發,對賄賂範圍的擴展應限定在“能用財產性利益進行衡量”,如果不能以之衡量,則需保持謹慎。對腐敗問題,刑法要實現有力懲治與謙抑性之間的合理平衡,不能任意擴大刑法的規制範圍。
另外,反腐敗問題不僅是司法問題,也是立法問題。如貪污、受賄犯罪的數額問題,現行刑法的規定有可能造成量刑失衡,近年來社會反應強烈,表明立法上還存在明顯的漏洞。可以說,反腐敗犯罪防治問題的研究會帶動整個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記者:有觀點認爲嫖宿幼女罪應廢除,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存在口袋化問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質疑“輕縱”貪官,您怎麼看?
趙秉志:嫖宿幼女罪絕不是立法疏忽才制定出來的。嫖宿幼女罪與姦淫幼女的犯罪相比是較輕罪名。主要考慮到此種犯罪一般發生在色情交易場所,行爲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不是出於強迫,行爲人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較姦淫幼女的犯罪而言較小。
但是,與普通情節的姦淫幼女犯罪相比,嫖宿幼女罪的起點刑、最高刑更高,是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是並處罰金。而姦淫幼女犯罪僅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見,普通的嫖宿幼女罪比普通的姦淫幼女犯罪處罰更重,因此有學者主張對嚴懲此種犯罪而言無需廢除該罪名。此外,從刑法謙抑性和罪責刑相適應角度看,對嫖宿幼女罪也不宜適用無期徒刑、死刑,十五年的最高刑已經足以懲治嫖宿幼女的犯罪行爲。
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看,尋釁滋事罪與非法經營罪都有一定“口袋”性質,但由於立法的概括性、特定領域規範的有限性,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並不意味着嚴格的對號入座,具有一定概括性的罪名亦有其存在之必要。當然,對於尋釁滋事、非法經營等罪名的適用範圍,需要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和限定。例如,近年來最高法院對非法經營罪的限制適用非常重視,要求非法經營行爲必須有國家法律規定或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不能隨意擴大非法經營的範圍。該罪名是規制特種行業非法經營的行爲,不能任意擴大到所有行業。
從反腐敗司法實際需要看,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有存在之必要,但是要進行一定的改革。該罪名是推定的犯罪,對於貪腐犯罪嫌疑人不願說明來源的財產就推定爲非法所得。我認爲貪腐犯罪查處中的推定範圍可考慮予以適當擴大,如受賄罪,只要檢察機關證明存在客觀聯繫(即行爲人收受財物與行爲人的職務相關,並存在爲送財物人謀取利益的行爲),就可推定爲行爲人具有受賄罪的主觀故意,而行爲人當然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不具有此種犯罪意圖和目的。國外境外貪腐犯罪的證明標準大多比我國要低,我國刑法、刑訴法學者可以予以研究借鑑,並根據國際公約和其他國家的成熟經驗提出完善立法、司法的建議。
記者:今年,夏俊峯案引發公衆對廢除死刑的關注,您如何看待廢死論?
趙秉志:就死刑改革而言,我國現階段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在司法中強調要少殺、慎殺。在死刑改革道路上,政策是導向,立法是基礎,司法是關鍵。通過嚴格司法,控制死刑適用,可以有效減少死刑。
我認爲,死刑的適用在司法中應體現出逐漸下降的趨勢,利用刑法典總則中坦白、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分則中判處死刑的罪名進行司法嚴控。相信經過未來的不懈努力,用司法促進立法,可以將死刑實際適用嚴格限制在極少數危害極其嚴重的罪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