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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29日對原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龍新派出所民警李纔坤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纔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李纔坤,男,1984年12月11日,捕前系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龍新派出所民警。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月1日凌晨1時20分,被害人班某陸與其老鄉班某影因涉嫌報假案被帶到龍新派出所調查,由被告人李纔坤對被害人班某陸及其老鄉班某影進行審查。經審查,班某影構成謊報案情,於2012年7月1日因謊報案情被行政拘留五日,並處罰款人民幣200元。被害人班某陸未參與謊報案情,在龍新派出所候問室等候處理。李纔坤在審查班某陸時,認為被害人班某陸氣焰囂張,侮辱謾罵民警,並向警方『叫板』,且此人全身多處刺有紋身,有犯罪前科,有潛在社會危害性,就產生了制造一起假持刀搶劫案件將班某陸開槍擊斃的想法。
2012年7月1日晚上19時許,李纔坤在街邊找到為做假證攬生意的黃某某,並要求黃某某配合其報假案抓一個人。在取得黃某某同意後,李纔坤返回派出所,告知被害人班某路可以離開,並自行駕車搭載班某路行至愛南路附近。隨後,李纔坤要求班某路下車在指定地方等他,而李纔坤自己則開車行至前方路口後,打電話通知黃某某報假案。黃某某依照李纔坤指示打電話報警,稱其金戒指被搶。李纔坤遂下車步行回到班某路下車地點,假裝與班某路商量事情。在此過程中李纔坤突然掏槍向班某陸開槍。班某陸頭部中槍倒地後,李纔坤將事先准備好的金戒指放在班某陸的左前褲袋裡,又將事先准備好的匕首放在班某陸的手中。然後李纔坤拿出自己的手機撥打110報警說自己在愛南路開槍將一名持刀搶劫的嫌疑人擊中,並撥打龍新派出所值班室電話向龍新派出所值班室通報了自己開槍擊中被害人的情況。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警大隊在審問黃某某的過程中,發現被告人李纔坤涉嫌故意殺人,遂於2012年7月2日3時許在龍新派出所會議室將被告人李纔坤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李纔坤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李纔坤作為一位持槍的警察,實施了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李纔坤對被害人家屬作出賠償並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故可對李纔坤判處死刑不必立即執行。
宣判後,被告人李纔坤當庭表示上訴。(記者鄭小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