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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30日對一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主犯張韶軍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餘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十年以下、一年六個月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以來,張韶軍以獄友、朋友、同學等關係,先後糾集被告人王廣智、孫立志、王江龍、高大衛等人在青島市李滄區經營練歌房、承攬土石方工程、開發網點房獲利。爲維護其利益、樹立非法權威,張韶軍等人實施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張韶軍爲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10多年來,被告人張韶軍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多次持槍或以其他暴力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致2人死亡、多人受傷,非法持有槍支11支。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韶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作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依法應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其組織實施、參與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中,作案手段殘忍,後果嚴重,依法必須嚴懲。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韶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其還犯有其他罪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記者張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