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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從車輛所有人到實際駕駛人,一輛汽車居然被過了“五道手”,涉及六個人。最終,實際駕駛人無證駕車,致一死一傷,上述六人連同保險公司共七個被告被推上被告席。諸被告當中,究竟誰該對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呢?
市民齊某有一輛SUV轎車,去年冬天他準備出國,好友劉某得知後想借車,齊某欣然同意。沒過多久,劉某駕車出了事故,交給朋友王某去維修。車輛維修期間,王某的朋友張某提出朋友陳某想借車,王某便將車鑰匙交給張某,張某隨後轉交給陳某、李某。李某並沒有取得駕駛證。今年1月,李某駕駛該車在塘沽主幹道上行駛途中撞上行人,致一死一傷,後駕車逃逸。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5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5年。
日前,死者父母和傷者依法對李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將齊某、劉某、王某、張某、陳某、李某以及車輛投保公司一併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
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王某、張某向他人出借車輛時,對出借人駕駛資格未盡審查義務,陳某將借來的車輛交由未取得駕駛證的李某駕駛,三名被告均對造成他人的損害存在過錯。承擔賠償責任比例爲:李某60%,陳某20%,王某、張某各10%,齊某作爲車輛所有人,無證據證明其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劉某將受損車輛交給王某維修,上述二人對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經綜合認定,原告合理損失爲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等共60餘萬元。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7萬餘元,剩餘部分由李某、陳某、王某、張某按照各自責任比例賠償。
律師分析
德唯律師事務所賈芳律師指出,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一般是遵循無過錯原則和過錯原則相結合的方式來確定。所謂無過錯原則,是指負有事故責任的機動車一方的保險公司,要首先在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依據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合同約定)賠付範圍內承擔責任。而過錯原則是指,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後,不足賠償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照過錯比例承擔責任。
本案中,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上述原則,保險公司賠付後,不足賠償的部分應由李某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案是一起駕駛借用機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有特殊規定,因此最終的賠償責任就不再由駕駛人李某一人承擔。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在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後,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可見,在借用車輛過程中,如果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過錯,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