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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12日上午,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向媒體介紹了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的本市被執行人情況。據介紹,321例失信被執行人中已有一部分積極履行了法律義務。
據市高院執行局副局長陳暉介紹,截至11月1日,全市各級人民法院依職權將321例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其中,失信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有199例,失信被執行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有122例。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1例;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15例;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21例;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28例;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256例。
陳暉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制定《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公佈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主要因爲目前存在信用體制不健全,相關查詢平臺不多,不到位,不能充分地發揮懲戒作用,導致失信者所付出的成本過低等情況。
該規定第一條寫明,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這次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的本市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有上述六種情形中的五種。這些都是經本市法院審覈並錄入名單庫的重點信息。今後,案件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將失信被執行人的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名單庫。如果被執行人認爲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錯誤,可以向法院申請糾正。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據介紹,市高院近期將向加入執行工作聯動協作機制的29家單位通報進入名單庫的被執行人。人民銀行、銀監局等單位將對相關被執行人的金融貸款進行限制;工商部門將對企業的吊銷、註銷嚴格審查;國土、房管部門將對被執行人的土地和房屋買賣進行控制。如果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將向其單位進行通報。如果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將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通報。(記者張家民通訊員李川張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