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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據悉,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日前,天津海事法院依據該規定公佈了首批三起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在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規避執行、妨礙執行的現象屢見不鮮。今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正式施行,對於具有六種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這六種情形包括: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據介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信息包括作爲被執行人的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自然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失信行爲的具體情形。名單實行全社會信息共享,法院將會把該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從而推動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壓縮惡意逃債空間,助推“執行難”問題解決。
今後,天津海事法院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定期向社會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後,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後,法院會將這些有補救措施的人從“黑名單”中剔除。(記者孫啓明 通訊員劉冬 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