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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15日公佈,其中提出將廢止勞動教養制度。至此,經年爭議終於塵埃落定。這一旨在迴應民意銳意改革的“歷史性決定”,被視作中央決意尊重和保障人權所邁出的關鍵一步。
中共作“歷史性決定”迴應民意保障人權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閉幕後的第三日晚間,作爲全會最重要文件,《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即獲公佈,這份文件因決定中國未來5至10年走向而備受矚目。
值得注意的是,繼中共首次在全會公報中提及“人權司法保障”概念之後,這一表述也被寫入15日晚間公佈的這一綱領性文件中。《決定》第34條明確寫道,“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而更爲引人關注的是,《決定》第34條明確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爲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這意味着,這項在中國存在數十年之久且飽受爭議的制度將成爲歷史。
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在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予以極高評價,他說,“這是在中國法治理念不斷深入、法律制度不斷完善、人權保障在制度層面不斷得到推進的背景下所作出的歷史性決定。”
在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看來,這是一個較大突破,也是對民意的迴應。他向中新網記者談道,勞動教養制度雖然在歷史上曾有一定作用,但它確實存在法律依據不足、不利於人權保障等問題。
“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爲國家核心價值,在這一背景下廢除勞動教養制度,應該說是正當其時。”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焦洪昌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表示。
在焦洪昌看來,這不僅僅是一項制度的廢立,更是一種國家理念或精神的彰顯。
經年爭議終平息“廢”“立”透露多重要義
作爲一項中國獨有的制度,勞動教養制度誕生於20世紀50年代,時至今日,這一飽受爭議的制度已走過半個多世紀。
馬懷德介紹,勞教制度的誕生,當時主要是對流動人口,特別是對農村流入城市又有輕微違法行爲的人採取的一種管制措施。後來通過幾次制度改革和適用範圍的擴展,勞教制度變成維護社會治安、打擊犯罪行爲的措施,適用範圍隨之擴大的同時,方式也日益顯出行政色彩。
“這一制度存在數十年,儘管有客觀原因,且在歷史上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其弊端已日益顯現。”確如焦洪昌所言,學術界、律師界普遍認爲,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十分緊迫。尤其近一段時間以來,坊間對於廢除勞教制度的呼聲漸高。
談及這一制度的弊端,王錫鋅說,雖然在歷史上有一些特殊的背景,但隨着中國民主法制建設和人權事業的不斷推進,勞動教養制度與當下憲法關於人權保障有關條款、立法法以及行政處罰法等既有法規都是相沖突的。
在焦洪昌看來,中央此次下決心廢止這一制度,應有三方面背景。首先,法治中國的核心是通過司法來保障人權,但在程序上,勞動教養制度對人權保障是不健全的。其次,中國早在上世紀末就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勞動教養制度明顯與其中人身自由權原則不相適應。另外,這一制度與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價值是相違背的。
基於此,輿論認爲,中央這一重要舉措體現多重要義,其中包括“避免侵犯公民權利事件發生”、“維護法律權威,爲推進法治中國提供保障”、“履行國際義務,提升國家形象”等。
“空白地帶”如何填補?學者建言教育矯治立法
“廢除勞教制度以後,對於那些介於一般違法與犯罪之間的‘空白地帶’,法律該如何有效填補?”有輿論如是表達關切。
不破不立。在焦洪昌看來,中央在宣佈廢止這一制度的同時,也透露出“立”的端倪。緊隨“廢止勞動教養制度”表述其後,文件明確提到,“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爲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中央既然廢止這一制度,肯定考慮了制度的銜接,無論街道還是小區,都應建立相應機制,這對社會管理體制創新提出更高要求。”焦洪昌說,屆時,社區能不能消化容納這些人,以免成爲社會中不穩定因素,都需考量。
王錫鋅也認爲,“廢”的同時,強調了“立”。而未來的“立”,不應是"換湯不換藥",否則,就失去了“廢”的意義。對於一些違法行爲的矯正,相關法律制度需要進一步跟進。
此前,廢除勞教制度之後的改革方向尚有不同認識。馬懷德對於入罪化觀點並不贊成,他說,因爲這一方案不利於違法行爲人的改造和教養,也沒辦法真正意義上減少犯罪。與之相較,他更傾向於教育矯治立法,這也是目前學術界和實務界漸成共識的觀點。
在馬懷德看來,教育矯治立法是改革的關鍵,廢除勞動教養制度之後,就應加緊制定《違法行爲教育矯治法》,從違法行爲教育矯治的對象、期限、場所、主體、程序等方面加以明確規定,目的是讓這種制度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不是讓其陷入違法的困境。
馬懷德說,此外,還要完善相關制度,縮短教育矯治的時間期限、實現教育矯治場所的多元化、明確教育矯治的對象,建立由行政機關提出教育矯治申請,人民法院最終決定的程序制度,切實地維護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同時保障被矯治人員的基本人權。
對此,王錫鋅指出,“這種矯治應該強調防止對人身自由的剝奪或較嚴格限制,應該引入有效的程序控制,特別是司法程序的控制。”(記者馬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