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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條關於“老年人乘機被要求填免責單”的微博備受網民關注。記者發現,國內確有部分航空公司有此規定,但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刁偉民教授稱“免責協議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18日,有微博稱:“我因年老,登機前現要求填一張單子,說明如果在飛機上死了航空公司不負責任。”此後,該條微博獲得了上千條轉發與評論,引起了網民的熱議。有微博評論表示:“感覺很不好,民航如此作爲有悖服務宗旨。”另有網民說:“肯定不爽!不像個服務部門!”還有網民說:“籤吧籤吧,沒事沒事,對於免除人身傷害責任的免責條款無效。”
網民所提到的“免責單子”具體有哪些內容?記者通過查閱一些航空公司官網,發現“特殊旅客申請表”的類似內容有—爲乘坐某航空公司下列航班,我願聲明如下:鑑於我個人的健康狀況,在旅途中由此給本人或者其他人造成身體上的損害或死亡,完全由我個人承擔責任及損失,並保證不向該航空公司及所屬代理人要求賠償或提出訴訟—而正是這種象徵着“免責”的申請表讓乘機人感覺不舒服。
隨後,記者查詢中國民用航空局網站相關法律法規,《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中並未提及有關“老人登機”問題的詳細規定。
就這一問題,記者採訪了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刁偉民教授,他表示:“從法律規定來看,《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第十四條規定:重病旅客購票,應持有醫療單位出具適於乘機的證明,經承運人同意後方可購票。每一旅客均應單獨填開一本客票。”他進一步說:“在高空運輸中,老人容易出現健康問題,所以航空公司要求老年人提供醫院證明有一定的依據。”
另外,他指出,如何界定重病旅客的範圍,目前的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
針對免責協議,刁偉民表示:“免責協議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他作出解釋:航空運輸合同儘管是特殊的運輸合同,但是也在《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即使免責協議是雙方自願簽訂的,也不能違反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
那麼,航空公司是否可以拒絕老年旅客登機呢?刁偉民指出,《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成人陪伴兒童、病殘旅客、孕婦、盲人、聾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運人規定的條件下經承運人預先同意並在必要時做出安排後方予載運。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況可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運人不予承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不能乘機的旅客,承運人有權拒絕其乘機,已購客票按自願退票處理。
他解釋稱:“不是說旅客購買機票就可以無條件登機,特殊旅客承運需要一定條件,並不是航空公司故意爲難旅客。無論從公共安全還是旅客個人安全考慮,航空公司有權利拒絕運輸不符合乘機條件的旅客。”
他還表示,目前我國航空法律法規沒有就老人乘機問題作出專門規定。對於老人是否符合乘機條件由各大航空公司根據各自的規定進行處理。
另外,刁偉民補充說:“我國民航業發展迅速,但相關立法相對滯後,需要逐步完善,我們可以借鑑歐美國家的成熟做法,比如歐盟專門針對殘疾人和行動不便的人制定相關具體規定。規則細化是我們目前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