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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河南省教育廳一干部馮哲有期徒刑15年。經法院查明,馮哲有9套房產,家庭總資產近2000萬元。
判決書顯示,從1997年10月開始,馮哲歷任河南省教育廳財務處副處長、處長及審計處處長,主要負責地市教育經費的籌措,中央和省裏下達的地市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管理,危房改造工程等。14年來,馮哲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多人賄賂共計227.7萬元,另有798萬餘元鉅額財產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中國青年報記者梳理髮現,馮哲案中被認定的35起行賄事實,多數是下級官員爲尋求關照或對下撥資金表示感謝而向馮哲送錢送物。其中,數額最小的是2000元,最大的爲12萬元。
在中央黨校教授林喆看來,公務員正常開展工作,相關人員卻總覺得要“感謝”一下,這種現象比較普遍。“在行政領域,這種情況有時候已成爲一種慣例。”
這種撥款中的“感謝”行爲,讓財政撥款過程中吃拿卡要的現象再次受到關注。
從“感謝行爲”到“權力尋租”
事實上,利用財政撥款權“雁過拔毛”的現象並不鮮見。
2005年,四川省財政廳投資處原處長雷應全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利用職務之便,在爲他人辦理借款、下達財政項目資金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取200餘萬元“好處費”。
財政部企業司綜合處原處長陳柱兵也被曝出,其利用手中的國家專項資金管理權,於2001年至2011年期間,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財物2400餘萬元。
“這個問題,在官場上太常見了。”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直言。
“掌握撥款權力的人,利用權力,放出信息,搞權力尋租。人們請他吃飯,給他回扣,希望他給予幫助。然後,誰給自己吃飯吃得多,誰給自己回扣給得多,他就把這個撥款給誰。”李成言說,財政撥款的吃拿卡要現象,本質上是“感謝行爲”演變成了“權力尋租”。
而這種“感謝”,往往還不易被察覺是行賄行爲。
2010年11月春節前,爲感謝馮哲爲伊川縣上天院小學撥付校舍改造資金提供的幫助,伊川縣教育局局長王瑞卿和副局長李校立在省教育廳停車場送給馮哲現金2000元。
而王瑞卿此前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曾表示,自己從內心來講,並沒有行賄的意思,就是覺得獲得撥款後,應該表示一下感謝。上天院村村支書周大欣也稱,“覺得領導對我們不錯”,不感謝“總覺得不對勁”。更有不少官員在採訪中表示這也是“人之常情”,是一種“禮節”。
“事實上,事後的感謝和事前的行賄是一樣的,只是情節不同而已。”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說。
林喆也認爲,“感謝”行爲依然算行賄。她同時表示,“感謝”行爲還會產生不良的示範效應。“公務員本來辦了分內的事情,但是卻從利益相關人那裏得到了好處,久而久之就會認爲得到好處是應該的,進而主動索要。這是一種權力的變異,這種思想一旦氾濫是非常不好的。”
林喆說,這種現象的產生,歸根結底,是因爲“把公權力看成是個人的私人物品,把爲別人做事看成個人給對方的恩惠,把權力的行使看成是一種買賣關係。”
“給錢就會受到優待,不給錢就會受到劣待,這樣就破壞了公平的規則,最後會導致社會形成都要給錢的不良風氣,國家資源變成了謀取私利的東西。”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說。
從審批到監督:各環節皆有“漏洞”
財政撥款吃拿卡要現象的頻發,讓人不禁產生疑問:癥結究竟在哪兒?
“還是制度的不完善。”林喆說,財政撥款從審批、監督到公示,各個環節都還存在一些漏洞。
此前,有媒體就馮哲案評論,認爲該案反映出一些地方的官場腐敗風氣。“審批和撥付往往是主管官員一個人說了算,沒有經過充分的科學論證,資金使用也存在許多浪費與挪用、侵吞現象。這也使得獲得撥款的地方與部門可以從撥款中拿出錢來行賄,甚至在根本不符合申請撥款條件的情況下‘空手套白狼’。”
李成言認爲,目前財政部門直接撥款的權力過大,“所有的撥款必須經過人大預算委員會通過,這纔是最有力的制約。”
在財政行政許可與審批環節,貪腐案件時有發生。據媒體報道,1997年,財政部金融司原司長徐放鳴在爲某發展銀行向財政部申請增加汽車租賃額度大開“綠燈”;1999年至2001年間,徐放鳴又違規審批某國有銀行承攬財政部外債發行包銷業務。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
而在監督環節,李成言認爲,目前具體監督措施也沒有到位,撥款過程中存在內部的暗箱操作現象,不能做到每件事情都公開。
成都理工大學廉政與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所長肖雲忠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財政撥款的監督部門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公衆,二是地方的紀檢監察部門。
“但是,對公衆和百姓來說,錢是怎麼下來的,撥到哪個部門,總數多少,應該怎麼開支,對於這些,百姓往往都不清楚。”肖雲忠認爲,公衆監督的基礎在於對財政撥款的基本情況有所瞭解。對財政撥款各個環節的不瞭解,無疑會將公衆監督的路堵死。
對於地方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林喆認爲,由於目前的處罰措施不完善,存在當事人不告就不處理的問題,地方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也可能會失靈。
而負責財政撥款分配的官員,其受賄時間也往往比較長。前述案例中,雷應全案受賄時間是6年,陳柱兵案受賄時間是10年,馮哲案的受賄時間更是長達14年。這也暴露出財政撥款多個環節存在漏洞,使違法行爲不易被發現。
“財政撥款程序的設計和監督都有問題。”肖雲忠說,“程序設計不科學,財政撥款的流程上缺乏監督,就容易出現暗箱操作,吃拿卡要的目的就能達到。”
完善公示制度,實現財政撥款全程透明化
中國青年報記者檢索發現,關於如何彌補財政系統的漏洞,各地均在探索。
2005年,中央制定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廣東、雲南、河南、江西等省級財政廳紛紛制定了針對各地財政腐敗問題的實施細則。各地方財政廳一方面強調了財政資金全過程、實時、直接、無“盲點”監管,另一方面也強調了幹部選拔任用上的公開透明。
2007年,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開展財政撥款回扣案件專題調研後,建議今後對所有財政撥款行爲都進行公示。樂清市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爲了防止暗箱操作,建議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確定財政撥款方案後,在堅持通過報紙、電視等媒體進行公示的同時,還要列出各鄉鎮各村莊的具體補助情況,在受益村‘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以接受廣大幹部羣衆的監督,增加村一級財務收支透明度。”
林喆認爲,目前,我國的公示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目前的公示方式是在單位的信息欄中公示,或者開會的時候口頭講一下,都不是很嚴格、很規範的。各個單位都應該設立公示欄,定期發佈消息。”
肖雲忠同樣呼籲完善現有的公示制度。“首先需要對流程進行公示,整個流程讓老百姓知道,包括財政撥款是怎麼撥下來的,撥到哪個政府部門,這筆錢要用來幹什麼,應該怎麼做預算,遵循怎樣的政策,哪些項目可以申請等等。”
肖雲忠認爲,如果這些都能公示出來,違規的行爲就會大大減少。
此外,林喆還呼籲建立含公示在內的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申報結果的公示範圍可以視條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擴大,可以先做到同級公示。這裏不應有祕密申報部分,也不應有暗箱操作部分。規定對不如實申報收入者,‘以謊報罪’論處。”她說。
林喆認爲,在沒有《反腐敗法》的前提下,我國應該出臺專門的禁止性條例,來杜絕國家公務人員在財政撥款過程中的吃拿卡要現象。
“公務人員在完成事務之後不得向當事人索取報酬,不得接受對方的報酬,這些都應該有明確的規定。”林喆說,一旦有人違反,就可以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林喆還建議,在此基礎上,還可制定公務人員接受禮品範圍及其最高限額的規定。林喆介紹,許多國家或地區的反腐敗法律都有不得接受饋贈的明確規定。例如,瑞士公務員法禁止公務員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接受禮品或其他好處,規定“非法所獲禮品或其他好處要交公”。巴基斯坦法律規定,未經政府事先批准,“任何政府公職人員不得接受或允許其家庭成員接受任何人贈送的、可能使其對饋贈者承擔職務上的義務的禮物。”
然而,完全禁止公務員接受饋贈的法律在實踐中會遇到種種困難,因此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指出了“不適當的”報酬的範圍。如,英國文官守則規定,禁止文官接受與他的工作有關的個人或單位贈送的禮品、酬金或饋贈,以及頻繁的宴請,因外交禮節而收的禮品必須上交,但日曆之類的小禮物除外。澳大利亞、新加坡、韓國、印度等國法律也有相似的規定。
“考慮到我國的國情,可以將我國公務人員接受禮品的最高限額規定爲300元人民幣。”林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