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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某公司設備維修工在維修天車鋼絞線時,有四名員工爲其扶着和移動鐵梯。由於在現場指揮的公司領導和維修工疏忽大意,未能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造成四名員工移動鐵梯時碰到了高壓線。當場有三名員工被電死,公司領導也被電傷。日前,本市靜海縣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公司領導和維修工分別被法院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被告人徐某系一家工貿公司的股東和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生產管理。李某系該公司的調試工,負責公司有關設備的維修事宜。事發當日7時30分許,徐某、李某與公司員工王某、袁某、劉某、徐某某,對公司院內的天車鋼絞線進行維修。當時,李某站在鐵梯上負責具體的施工,王某、袁某、劉某、徐某某在下邊幫助扶鐵梯。該鐵梯沒有采取有效的絕緣防護措施,而施工地點上方有高壓線。當李某施工完畢,從鐵梯上下來後,王某、袁某、劉某、徐某某擡起鐵梯準備移動時,鐵梯頂端觸碰到高壓線。這時,王某、袁某、劉某、徐某某,以及上前欲扶鐵梯的徐某遭到電擊,致王某、袁某、劉某死亡,徐某受傷。事發後,警方趕到現場進行處理,並立案偵查。後徐某、李某被警方傳喚歸案。在案件審理期間,徐某所在的公司一次賠償三名被害人家屬人民幣總計172萬元。
日前,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公訴人訊問了被告人,宣讀了證人證言,出示了現場照片,屍表檢驗報告書等證據,以證實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公訴人認爲,徐某、李某在所負責的生產活動中,因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發生事故致多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爲已觸犯我國《刑法》之規定,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因被告人徐某、李某所在單位的安全生產設施及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在勞動生產過程中未給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且二被告人在帶領工人進行維護設施作業時,因疏忽大意未能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致使在生產活動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被告人徐某作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李某作爲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且本案情節特別惡劣。鑑於本案被害方均已得到賠償,二被告人亦得到被害方的諒解,依法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
-法律鏈接
我國《刑法》第135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記者張家民通訊員董印莊郭家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