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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新縣劉老根夫婦稱,18年前,他們出生11天的女兒因超生被鄉政府派人強行抱走,至今下落不明。昨天,劉家訴安新縣政府信息公開案在高碑店法院開庭。
十年官司訴“行政違法”提請“信息公開”
昨天下午,劉家訴安新縣政府案在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這是劉家訴諸法律途徑的第10年,也是超生嬰兒被抱走的第18個年頭。
1995年5月28日,夏鳳各生下第3個孩子,是個女孩兒。這個孩子被圈頭鄉政府定性為超生。當年6月8日的下午,兩名婦女來到劉家,留下400元錢後,將出生僅11天的孩子抱走。
劉老根夫婦的大兒子劉領群告訴記者,打他小時候起,全家人就四處找這個被抱走的孩子,父母也到處上訪,但一直沒有結果。2003年,劉領群在網上發帖之後認識一名律師,從此開始求諸法律途徑。
劉老根夫婦認定的一個事實是:抱走嬰兒的婦女,是受鄉政府所指使。2003年,劉老根夫婦將安新縣圈頭鄉政府告上法庭,訴其行政行為違法。但安新縣法院以超出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劉家的起訴。劉家人上訴之後,被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此案後來申訴,結局並無變化。
2012年8月,劉家向安新縣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試圖獲知抱走嬰兒的下落,但對方並沒有給出答案,並且讓劉家去諮詢圈頭鄉政府。2012年12月15日,保定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責令下級安新縣政府15日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但今年1月5日,安新縣政府就信息公開作出的答復稱,申請信息並不在其掌握范圍內。
昨天的開庭,是劉家人發起的第二起官司。劉家聘請的代理律師、北京市易凱律師事務所林峰於今年10月22日,向法院遞交了行政訴訟起訴書,請求安新縣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安新縣政府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庭審焦點政府是否該公開信息
劉老根:政府不應回避顯然推卸責任
昨天的庭審進行1個半小時左右。就圈頭鄉鄉政府強行抱走超生女嬰是否屬於安新縣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原告和被告雙方進行了舉證和辯論。
劉家代理律師林峰表示,保定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表明,劉家行政訴訟的主體和范圍是正確的,安新縣政府應該依法公開信息。
“安新縣政府如果沒掌握相關信息,應告知為什麼沒有相關信息,沒記錄是瀆職行為還是涉嫌犯罪?孩子被抱走到底是政府行為還是個人行為?當年孩子被抱走的目的是什麼?這些都是安新縣政府不應回避的問題。現在安新縣政府就讓諮詢鄉政府顯然是推卸責任、逃避問題。如果鄉政府能諮詢的話,何苦等十多年。”林峰說。
縣政府:不屬公開范疇也不掌握信息
法庭上,答辯方縣政府代理人表示,對於劉家失散骨肉多年,其心情可以理解,答辯方也希望能幫助劉家找到孩子,讓家庭團圓。答辯方強調了兩點,一是原告的申請內容不在政府信息公開的范疇,二是該信息不被縣政府所掌握。
針對原告要求縣政府公開其計劃外女兒被送的地址和收養人及生活狀況,縣政府代理人表示,縣政府並不掌握這一信息,更沒有制作過這樣的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不屬於縣政府信息公開的范疇。
對於縣政府被指行政不作為,代理人予以否認。代理人認為,縣政府已於2013年1月5日作出政府作為公開告知書,從內容到形式均符合規定,縣政府已主動履行了義務,因此不存在行政不作為的行為。
代理人表示,政府信息公開的前提是信息存在且被申請機關掌握,並且應當是現有的信息,不需要行政機關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現在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表明存在原告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據此,代理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最後,審判長宣布休庭。該案未當庭宣判。
質疑到底誰決定抱走了“超生女嬰”
據劉老根介紹,1995年5月28日,他們的第三個孩子降生,是個女兒。同年6月7日晚上,在鄉派出所當臨時工的村民夏金成來到其家中,勸說其將孩子送人,遭到劉家拒絕。
劉老根夫婦對孩子被抱走的情形這樣描述:(1995年)6月8日,夏金成來了就問“給不給孩子”?妻子夏鳳各當時說,尹某某(時任副鄉長)說了“一切聽你的,你看著辦吧”。夏金成出去領進來兩個婦女,留下400元,就把孩子抱走了。
記者經多方聯系,電話采訪到了夏金成。他說:“我當時在鄉派出所幫忙,夏鳳各是我的叔伯姐姐,鄉政府就安排我去給她做工作。如果是我私自抱走的孩子,怎麼制裁我都行!”說完便掛斷了電話。
然而,這起抱孩子事件到底是組織行為還是個人行為,仍無法確認。縣公安局有關負責人均以正在調查過程中為由,不願透露。
孩子是否能以“被拐賣”立案
據安新縣公安局政治處主任邵永進介紹,今年11月4日下午劉老根夫婦正式以孩子被拐賣為由向圈頭鄉派出所報案,縣公安局立即抽調6名專人就此案進行調查。
邵永進說:“這是劉老根就此事18年來第一次向公安機關報案。由於事發時間久遠,相關當事人都已離開原工作崗位,有的已離退或去世,給調查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還原事實真相需要一個過程。”
那麼,劉老根夫婦為何18年後纔以孩子被拐賣為由向警方報案?對此,劉老根解釋說:“我們哪懂法啊。我今年在網上將這個消息發布後,有一家基金會的‘微博打拐’工作人員聯系到了我,告知我們可以向公安部門舉報,他們願意提供法律援助。”
邵永進說,他們初步調查結束後,纔能決定是否立案,但“初步調查在法律上沒有規定的時間限制”。
特寫
夏鳳各:希望把女兒還給我
開庭前一個小時,夏鳳各和丈夫劉老根坐著車從白洋淀趕到高碑店。患有小兒麻痺癥的夏鳳各下肢無力。一點點挪下車之後,她將一根拐杖靠在車上,一根放在地上,等候進入法院的時間。
兒子女兒都勸夏鳳各,身體不便,又容易傷心,就別折騰跑那麼遠去參加庭審了,但夏鳳各還是堅持來。
老兩口從白洋淀深處的安新縣圈頭鄉橋南村趕來。劉家三代單傳。在1984年生下兒子之後,劉老根和夏鳳格給他取名“領群”,希望他領來一群孩子。1988年,大女兒出生,夫婦給她取小名叫“領弟”,盼她再領個弟弟。
劉老根說,因為計劃生育,他後來放棄了再生孩子的念頭。直到1994年,在紮上節育環6年之後,夏鳳格下體不明原因出血。經村、鄉兩級計生部門同意,夏鳳格後來取下節育環。再後來,夏鳳格意外懷孕。
兩口子是殘疾人,抱著僥幸的心理,他們試圖生下這個孩子。1995年5月28日,劉家第三個孩子降生,是個女兒。
6月7日晚上,圈頭鄉鄉長尹福忠派當時在派出所乾臨時工的夏金成來到劉家。“他說,孩子不能養了,要送人。”劉老根說,他當即拒絕,後來,他被帶到鄉裡,挨了一頓打。
回家之後,劉老根和夏鳳各商量,打算把孩子給姐姐撫養。劉老根的姐姐是二婚,第二任丈夫沒有孩子。但這個想法,在6月8日早晨被鄉裡否決。
6月8日一大早,劉老根被帶到鄉裡。鄉裡的人跟他說:“不能讓這個孩子佔鄉裡的生育指標,要送也是送到外鄉。”劉老根記得很清楚,那天上午10點多,夏金成領著兩個陌生婦女來到了他家,抱走了孩子。
劉領群那年11歲。他告訴記者,他一直跟到村邊,看著兩個婦女抱著妹妹坐著小船離開,消失在蘆葦蕩中。
在法院對面,夏鳳各從懷裡掏出一張皺皺巴巴的衛生紙給記者看。打開後,裡面是一張舊黃歷。日期是1995年6月8日,農歷5月11日。黃歷上寫著四個字:抱走孩子。夏鳳各說,孩子失蹤18年,已成為她心中永遠的傷痛。
劉老根則從一只袋子裡掏出一張小手絹,裡面是一段臍帶和一條包臍帶的紗布。曾經,劉家人把孩子的臍帶當作一個念想,想的時候拿出來看看。後來,律師告訴他們,“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證據,將來哪天找到孩子了,可以做DNA鑒定。”他們把證據穩穩地留著。
臨近開庭,夏鳳各拄著雙拐走過馬路,來到法院門口。法院沒有殘疾人特殊通道,夏鳳各放下雙拐,一步一步地挪向安檢通道。
劉領群想抱起媽媽,夏鳳各拒絕了。她說:“你妹妹和你一樣,都是媽媽身上掉下的肉,就是再難,我也得站在庭上。”最後,她佝僂著身子,一步一步挪過安檢通道。進去之後,一名法警見其行走不便,抱著她進了法庭。
這是10年之中,夏鳳各第3次進法庭。昨天下午在法庭上,夏鳳各一直在流淚,雙手把手絹摁在眼睛下,擦了又擦。
大約兩小時後,旁聽此案的親戚把夏鳳各背出法院。站在法院門口,夏鳳各說:“我希望能給我一個公道,把女兒還給我。”說話間,她的眼淚又落了下來。(記者李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