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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民任先生昨日撥打本報“包打聽辦實事”欄目熱線,反映經中介買房,賣家承諾贈送一臺熱水器倆空調,但交接後卻發現熱水器被卸走,空調還有一個是壞的,着實令人堵心。
任先生介紹,今年8月經鏈家地產天華里店介紹,購買了一套坐落安華里的房屋,面積74.34平方米,價格爲113.7萬元。“籤合同時談好了,賣家贈送臥室、客廳的空調各一臺,還有一臺熱水器,但簽了合同交了錢,10月份交接的時候,發現熱水器已經被原房主拆走,臥室的空調還是壞的,房主說熱水器已經賣了。”
任先生告訴渤海早報記者,談價時,空調和熱水器是含在房款裏面的,因此纔多出7000元的零頭。目前,房子已經落戶到任先生的名下,且裝修完畢,但由於空調和熱水器等問題沒有協調好,一直也沒入住,要求賣家賠償2500元的違約金。記者在任先生提供的《房產交易合同》上看到,買賣雙方約定“甲方(賣家)贈送熱水器和客廳空調等家電傢俱”。
擊水律師事務所吳鳳穎律師分析認爲,依據合同約定,賣家在熱水器的問題上,已經構成違約,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而賣家贈送的除客廳空調外是否還包括臥室空調,合同中約定並不明確,需要其他證據來輔助證明。由於雙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有中介方陪同,如果中介方能夠證明簽訂協議過程中,賣家約定將房屋中一應電器及傢俱都贈送給買家,則賣家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同時,我國《合同法》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因作爲居間人的中介方的責任造成買賣雙方的合同約定不明,則中介方應承擔一定責任,即扣減相應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