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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留學熱”在國內持續升溫,相關合同糾紛也日益增多,消費者往往扮演着受害者的角色,留學中介行業規範也再次被提上議事日程。日前,北京市留學服務行業協會協同北京市工商局等部門一起公佈了留學服務行業首批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今後留學中介機構不能以沒有保留乙方收據等理由而不退款。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首部留學行業國家標準已經在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牽頭下研製,留學中介行業將日趨規範。
北京工商抽查72家機構87份合同
據北京市工商局介紹,近年來,北京市自費出國留學服務市場發展迅速。2012年北京市留學服務機構爲15萬人次提供了出國留學服務,市場規模已佔中國市場份額的40%左右。然而,工商部分調查發現,在北京市具有合法資質的72家留學服務中介機構大多使用自擬的格式合同,合同文本內容不統一,其中還包含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格式條款,因合同引發的消費糾紛時有發生。
據悉,在收集的87份使用的合同格式文本中,工商部門發現違法表現主要集中在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設定消費者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合理數額,經營者免除了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等幾個方面,最終確認6種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工商部門已要求留學服務機構自查自糾,刪除這6條霸王條款,逾期不改正將予以處罰。
行業規範再次被提上日程
對此有業內人士表示,國家教育部已經聯合有關部門制定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託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示範文本),對合同進行了規範,不少中介機構也簽署了承諾書,使用示範文本。但是這個合同示範文本並沒有強制推行。因此,在現實執行中,不少中介還是在自擬的合同中設定了一些侵害消費者利益的霸王條款,給消費者維權帶來不小的難題。
啓德教育廣州公司總經理劉湘表示,北京市留學服務行業協會等公佈留學服務行業首批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其實是對消費者的一個警醒,希望他們看清楚留學合同條款,從而保障自己的權益。這有利於行業整頓和規範,也有利於大型留學機構的信譽度得到保證。
“從一間留學機構公司制定每一項合同條款,就可以看出公司的理念和對客戶的態度。啓德教育與學生、家長簽訂的合同,是根據國家教育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簽發的第5號令—《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等文件制定的文本,希望用合法的文件保障客戶的利益。在留學申請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機構首先會採取不迴避相關責任的態度,遵照客戶的意願,積極跟客戶進行協商溝通,希望能最大保障客戶利益。”
金吉列留學的有關專家則透露,該機構已經攜手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牽頭研製首部留學行業國家標準的“留學行業國標揚帆計劃”,針對留學行業所涉及的各項服務出臺相應的標準,它標誌着留學行業在規範化進程上更進一步,留學行業的“標準化時代”的來臨。
留學行業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漸漸擺脫了最早的混亂局面,從一種無序的狀態步入了有序競爭的時代。但不可否認的是,面對龐大的國際教育市場,面對洶涌澎湃的出國留學熱潮,目前語言培訓、留學服務等多個觸點仍魚龍混雜,或多或少地存在各種問題,其中最大的危害莫過於非法機構和黑中介。而正是有這些問題的存在,金吉列留學與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攜手製定“留學行業國標”才顯得更有意義。
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小貼士
1.“甲方單方解除合同,中介機構不退還費用。”或“簽約後,委託人要求終止合同,之前繳納的服務費不予退還。”或“委託人在合同、協議簽訂後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則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無權要求受委託人退還服務費。”
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屬於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設定消費者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的違法行爲。
2.“委託人未能及時向受委託人及第三方繳付有關費用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執行時,受委託人不退還委託人已繳付的中介服務費。”
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屬於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設定消費者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的違法行爲。
3.在違約責任的表述上,只對委託方有違約責任要求,而受託方無違約責任要求。
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屬於經營者免除了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的違法行爲。
4.“除按法律規定可終止協議或簽約失敗的原因,甲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中途退出、終止協議或單方面毀約。”
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屬於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權利的違法行爲。
5.“凡沒有乙方收據的,乙方不負責退款。”或“甲方辦理退款手續不能提供乙方收據的,乙方有權不予退款。”
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屬於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己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的違法行爲。
6.“甲方(經營者)違約時,只退還乙方(消費者)已經繳納的中介服務費。”
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屬於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己因違約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的違法行爲。記者於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