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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烹協公開信要求工商局致歉
北京消法學會副會長邱寶昌:企業對此次公佈條款存誤讀
中國烹飪協會昨日發表公開信,請求國家工商總局對北京市工商局發佈餐飲行業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的行爲予以制止並公開道歉。對於行業協會與政府部門這次罕見的激烈衝突,市工商局昨日沉默應對,北京晨報記者採訪了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副會長邱寶昌律師。他認爲,工商部門認定霸王條款不存在依據不足和效力不夠的問題,部分企業對此次公佈的條款存在誤讀。實際上,邱寶昌律師的觀點,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認爲是工商局的應答方向。
爭議“霸王條款”1
“禁止自帶酒水”
中烹協認爲,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餐飲企業和消費者都有充分選擇的自由。餐飲業與壟斷行業不同,消費者完全可以用腳投票。而且目前《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條文中,並未把餐飲企業“禁止自帶酒水”等行爲劃分到違法範疇。
工商部門鼓勵消費者自帶食品到餐廳就餐?邱寶昌認爲純屬誤讀。此條款被認定爲不公平格式條款,原因是它剝奪了消費者的投訴權利。
生活中,即便消費者不聽建議,自帶了部分食品,但不能因此免除經營者對其提供的其他餐飲服務的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依法享有對餐廳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務進行監督與投訴的權利。
爭議“霸王條款”2
“減少訂席須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則全額收費”
中烹協認爲,在北京市工商局提供的《北京市訂餐服務合同》中也強調雙方可在協商的前提下,約定提前通知天數和合同解除的違約問題。如今卻列入霸王條款,這兩種做法完全自相矛盾。
邱寶昌則表示,這一條款的違法點是在消費者違約之後,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強行按照費用全額收取違約金。如果消費者未能提前告知經營者減少訂餐席數,經營者可以依法追究消費者的違約責任,要求消費者按照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但不加區分地按照費用全額收取違約金,就明顯超過了合理範圍,屬於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