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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工作近10年的女工程師陳丹(化名)因婚戀分歧,被父母及其僱來的4名陌生男子強行扭送至北京回龍觀醫院,非自願留院近72小時。此後,陳丹以侵犯自主權、人身自由及身體權將回龍觀醫院告上法庭。昨天記者獲悉,昌平法院回龍觀法庭一審判決認為北京回龍觀醫院在接收陳丹住院、住院期間的治療行為以及出院的決定中均無過錯,因此不承擔侵權責任,駁回了陳丹的起訴。
被要求脫衣服檢查
陳丹是家中獨女,大學畢業至今10年,她離開老家獨自在北京生活,並成為一名工程師。她稱,成長期間,父母一直乾涉她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前往學校大罵她的男友,逼迫兩人分手。
陳丹告訴記者,參加工作後,父母繼續乾涉她的婚戀自由及業餘愛好,甚至到其住所和工作場所監視。陳丹四處躲避,背著父母和男友同居,過年也不回家。
2012年6月5日下午6點左右,陳丹的父母找到了陳丹的住所,並拆除門鎖進入房內。陳丹說,當時她報了警,但警察沒到時,4名男子跟在其父母身後衝入家裡,並強行將陳丹抬走,男友迫不得已陪送到北京回龍觀醫院。
陳丹說,醫院內,她被要求脫光衣服,前後轉身查體。雖然她反復強調自己是被強制送進醫院的,但卻被告知要等待鑒定流程。最後,經過主治醫師、專家團等鑒定,陳丹得以於6月8日辦理出院。
起訴醫院要求賠償
此後,陳丹向昌平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認為回龍觀醫院侵犯其自主權、人身自由及身體權,索賠20萬並要求對方賠禮道歉。9月28日,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書。
陳丹的律師徐燦指出,回龍觀醫院違背陳丹的意志,將其強制收治近72小時,給陳丹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損失。而且因陳丹被作為精神病人送治收治,在社會上的知情人群包括其男友和朋友中形成對其人格的懷疑,造成了陳丹人格的社會評價的貶低,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權中的身體權、名譽權、人格尊嚴格、人身自由權,給陳丹帶來巨大的精神損害。
一審判決陳丹敗訴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帶有對人體侵襲性的特殊性,如不考慮其特殊性,醫務人員的每項活動都可能是對患者人身權利的侵害。醫務人員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時,不應認為是對患者的非法侵害。注意義務是指,對患者盡到善良的謹慎和關心,以免患者遭受不應有的危險或損害的責任。
法院指出,回龍觀醫院並未診斷陳丹為精神障礙患者,但鑒於精神障礙患者病情表現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並且隨同陳丹就診的同居男友未對住院表示過異議,醫院因此應其父母強烈要求接收曾有既往史的陳丹入院觀察診斷並無過錯。作為承擔社會重大責任的醫院而言,對於由公安部門、病患家屬、基層組織等單位與個人送至醫院的精神障礙患者,醫院不應當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收治或做出診斷。
綜上,法院認為,回龍觀醫院不存在過錯,並駁回了陳丹索賠的起訴。一審宣判後,陳丹已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庭審焦點
焦點1是否應收治
>>律師
強制收治沒依據
陳丹的律師徐燦指出,回龍觀醫院所援引的法規是診斷醫師出於善良目的的住院建議權,並不是賦予醫院的強制收治權。根據法規規定“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是指精神活動嚴重受損,導致對自身健康狀況或者客觀現實不能完整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為的精神疾病。
徐燦認為,這其中規定了兩條嚴格的判斷標准,即“不能完整辯論”和“不能控制自身行為”。而陳丹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始終人格正常,她的男友和朋友的證言都可以證明。同時,陳丹對自己的行為有強烈的自制自控能力,對自己父母乃至被告的侵權有清醒的認知並明確作出自己不同意的意志表示。這一切就證明陳丹不符合這兩條標准。
>>醫院
收治符合規定
回龍觀醫院在答辯狀中表示,依據病歷記載,陳丹的父母、男友全程陪伴診斷,並向醫師陳述了其精神病史,而且陳丹母親還向醫院提供了陳丹的病史。“當時是陳丹的父母在醫院門診處強烈要求讓陳丹住院治療的”。院方表示,他們是根據2007年頒布的《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經診斷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診斷醫師應當提出醫學保護性住院的意見”的規定,而對陳丹予以醫學保護性住院的。
焦點2是否有精神障礙
>>醫院
存在復發性抑郁障礙
回龍觀醫院在答辯狀中稱,陳丹入院後,經過專家會診,確診其為“復發性抑郁障礙,目前為緩解期,可以在門診進行治療,不必住院”,因此建議陳丹的母親接其出院,並建議陳丹服用抗抑郁藥物鞏固治療,同時進行系統心理治療。
醫院指出,出於抑郁狀態的患者本人承受著精神甚至軀體極大的痛苦,影響生活和治療,同時抑郁癥患者自殺風險很高。“陳丹是一名抑郁癥患者,雖然正處於緩解期,但其抑郁癥並未痊愈”。
>>陳丹
不認可醫院診斷
對於最後一次的“復發性抑郁障礙”的診斷,陳丹不認可,並指出父母對醫院的陳述也有不實之處。陳丹說,前四次診斷均不符合“重癥精神病”的收治條件,也就是說,醫院在最後的會診之前都是沒有明確的診斷就予以強制收治的情況,是明顯的違法侵權。
陳丹表示,她入院後一共接受了5次診斷,醫院在多份臨床檢驗結果報告單上進行涂改,劃掉原來的“臨床診斷”記錄的:“興奮狀態”,改為“精神障礙,未特指”。
陳丹稱,“醫院最後讓我出院,實際上恰恰是否定了當時強行讓我住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