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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備受關注的成都女子李靖瀾涉嫌詐騙湖北省前副省長孟某錢財一案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法院重新開庭審理,檢方並未變更此前起訴書指控的相關內容,辯方律師則指出,根據新獲取的證據顯示,李靖瀾根本沒有作案的時間和空間,因此檢方的指控並不成立。
前副省長報案稱遭詐騙,白沙公檢法神速辦案
一年前,25歲的成都女子李靖瀾被曾經先後擔任海南、湖北兩地副省長的孟某指稱其詐騙了他的錢財,李靖瀾在投案後被取保候審。一年後的2013年5月13日,她被白沙縣警方再次以涉嫌詐騙刑拘;16日,被當地檢察院批捕,並在17日起訴至法院;18日,當地法院審理了這一案件並作出判決,以詐騙罪名成立判處李靖瀾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有法律人士說,白沙縣公檢法機關這樣的辦案過程堪稱“神速”。
在接到白沙縣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後,李靖瀾立即委託律師向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稱白沙縣公檢法機關違法辦案,請求撤銷白沙縣法院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判決。
二審法院指程序違法
8月1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白沙縣法院開庭對這一案件進行二審。當天,控辯雙方再次圍繞“李靖瀾的行爲是否構成詐騙罪”、“公檢法辦案機關是否存在程序違法”等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
海南二中院審理認爲,一審審理上訴人李靖瀾犯詐騙罪的審判程序違法,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於今年9月份作出裁定,撤銷白沙縣法院作出的(2013)白刑初字第38號判決書,並將該案發回白沙縣法院重新審理(詳見人民網海南視窗2013年10月16日報道《白沙縣公檢法"神速"辦案二審法院指程序違法》)。
11月28日,白沙縣法院重新開庭審理李靖瀾涉嫌詐騙一案,控辯雙方再次圍繞“李靖瀾的行爲是否構成詐騙罪”、“辦案機關是否存在程序違法”等問題繼續展開辯論。
記者注意到,白沙縣檢察院並未對此前製作起訴書指控的相關內容作出更改,在辯論中也依然堅持認爲李靖瀾的行爲構成詐騙犯。
辯方稱檢方指控不能成立
不過,李靖瀾的辯護律師、海南法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向琦指出,根據警方最新獲取的相關證言顯示,李靖瀾在本案中根本就沒有作案時間和空間,因此檢方的指控不能成立。
檢方指控,2010年8月29日,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靖瀾分別在海南省白沙縣七坊鎮海南椰花香酒業有限公司和山東省鄒平黛溪山莊兩地,與“椰花香酒”公司法人代表孟某洽談有關酒業合作事宜時,李謊稱自己是某機構負責人謝某某助理兼主任。爲促成合作,李要求孟先加入該機構並交納11000元會費。2011年3月7日,孟在海口市向李提供的地址匯款11000元。
但廖向琦稱,據警方對2010年8月29日當天在場證人黃某雄(送李靖瀾一行至白沙的司機)和盧某羣(椰花香酒業生產廠長)所做的詢問筆錄證實,李靖瀾當日到白沙縣後,根本沒有進酒廠,大家直接到白沙縣七坊鎮上的一酒家吃晚飯後,直接回到海口了。根據孟某第五次接受警方詢問筆錄的陳述,2010年11月25日他和妻子到達山東黛溪山莊時,“由於時間太晚了,李靖瀾就說先回去了,第二天,李靖瀾和餘振平才一起來到山東黛溪山莊”。
廖向琦認爲,既然2010年8月29日李靖瀾到白沙縣後沒有進入孟某的酒廠,2010年11月25日亦未進入孟某的房間,那麼檢方指控李靖瀾分別在兩個時間和地點實施的詐騙行爲就無法成立。
他指出,檢方指控李靖瀾自稱是臺灣一個政黨的副主席並以此身份對孟某實施詐騙也令人生疑。孟某多年從政,以其人生閱歷、知識水平來說,僅憑着一張普通紙打印的名片和兩張合影,就相信一個小女子是臺灣政黨的副主席,而且對一個一點兒都不瞭解的臺灣政黨,甚至是否牽涉“臺獨”勢力都毫無顧忌就要求加入該組織,根本不符合常理。而且其向警方提交的三份報案材料及五次接受警方詢問的筆錄有多處自相矛盾,同樣不符合常理。
廖向琦認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的規定,“定案罪證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判處被告人無罪,不得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本案被告人被控詐騙,定罪證據存疑,而且目前的證據已能夠排除被告人詐騙的事實,應依法宣判被告人無罪。
當天,李靖瀾也向法庭作了最後陳述,她堅稱自己並未對孟某實施詐騙,請求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還自己一個清白。(記者 寧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