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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17日,昆明中院對東川“牛奶河”案作出二審判決:因上訴人馬世祥主動繳納罰金、自願交納環境污染救濟專項資金,被認定爲有悔罪認罪表現,二審改判緩刑。
昆明市東川區小江曾因爲一度嚴重污染呈白色,被外界稱爲“牛奶河”引發輿論關注,昆明市對小江污染一事進行了調查。其中,昆明東海礦業公司、昆明東川通宇選礦廠、昆明兆鑫礦業公司等5家企業存在私設暗管、環保配套設施未完善就私自投入生產等違法行爲,致使未經處理的尾礦漿排入小江,導致污染。
11月18日,尋甸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昆明東海礦業公司、昆明東川通宇選礦廠、昆明兆鑫礦業公司3被告單位均構成污染環境罪,被處予50萬元至75萬元不等的罰金,8名責任人中有5人被處緩刑,1人免予刑事處罰,馬世祥、李興平拒不認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3個月和8個月。宣判後馬世祥提出上訴,要求昆明中院在維持一審定罪、刑期和罰金的基礎上,對其改判緩刑。
昆明中院查明:一審開庭後,馬世祥及時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一份書面的認罪說明;在二審開庭審理前,馬世祥及該案原審被告單位東海礦業公司、原審被告人李興平主動向一審法院交納了單位罰金、個人罰金共85萬元;同時馬世祥還自願交納了環境污染救濟專項資金10萬元。法院審理認爲:根據馬世祥在一審宣判後至二審審理期間對其犯罪行爲性質及危害後果的深刻認識、反省,及主動交納罰金和環境公益救濟資金等事實,馬世祥已經深刻認識到其公司及個人的犯罪行爲給當地環境造成的嚴重破壞和給社會帶來的嚴重危害,表明其具有良好的認罪悔罪表現,符合我國刑法關於緩刑適用的法定條件,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
昆明中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改判馬世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3個月,緩刑2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記者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