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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觀看的“樣板間”南北通透,交到手的現房卻窗戶窄小。日前,市民邵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賠償邵先生1萬元。
去年夏天,邵先生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一套頂層房屋。看房時,工作人員帶邵先生看的是“樣板間”,南北通透且採光很好。但幾個月後,邵先生收房時,卻發現房屋內北側陽臺窗戶尺寸變小,屋內採光較差。邵先生認爲開發商交付房屋存在違約情形,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庭審中,開發商辯稱,原告辦理入住手續時,現場已經看過並簽字認可。日前,法院審理認爲,根據合同目的及居住要求,邵先生實際居住的房屋舒適程度受到一定影響,應獲得補償,一審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補償金1萬元。
擊水律師事務所房地產法律服務部部長安剛分析認爲,原告與被告簽訂預售合同時,被告向原告展示了交付房屋的“樣板間”,因此,本案涉及商品房買賣的兩個問題,“預售房屋”和“樣板間交付”。現如今,很多開發商會向業主展示“樣板間”,並口頭許諾,交付的房屋標準與“樣板間”一致。而本案中出現的情況,卻屢見不鮮。對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律師提示讀者,在開發商向您展示“樣板間”而您認可購買該處房屋時,應注意保全相應證據;在開發商交付房屋時,應該詳細對照,如果發現不一致的地方,必須及時指出,儘量避免草草簽字確認,您有權拒絕收房,並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此外,開發商可能與購房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書面約定,開發商有權對房屋進行“設計變更”。這種情況下,購房人如果不同意該條款,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不能達成交易。律師提示讀者,《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如果因“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否則,買受人有權退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