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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日前從市發改委獲悉,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了《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其中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價外加收任何費用或強行推銷及搭售商品。
《辦法》要求,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該《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施行,原天津市物價局、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於印發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津價管【2010】144號)同時廢止。(記者 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