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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盜竊、窩藏贓物案提起公訴,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劉某判處刑罰。
被告人王某,34歲,曾多次受到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被告人劉某,47歲,曾被判過無期徒刑,2011年9月釋放。2013年5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以盜竊爲目的,行至本市河東區某菜市場,趁失主張某購物之機,將其掛在電動自行車把上的一個裝有聯想牌筆記本電腦的電腦包盜走。后王某將此電腦讓劉某暫爲保管,被告人劉某明知此電腦爲王某盜竊所得,仍予以窩藏。案發後,被告人王某、劉某被抓獲歸案。贓物被收繳發回失主。經鑑定,被盜筆記本電腦價值人民幣800元。被告人劉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近日,河東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檢察官提示廣大市民,盜竊行爲害人害己,既是對他人財產的侵佔,又是對自身人格的踐踏。我們作爲健全的社會人,理應通過自身勞動換取生活資源,而不應通過攫取不義之財來滿足自己的私慾。而對於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的行爲,同樣也是犯罪,不但不能幫助保管,還要勇於揭發,讓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