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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腐敗現象最集中、最嚴重的表現形式,腐敗犯罪對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危害更大,更爲人民羣衆深惡痛絕,應當堅決予以懲治。懲治腐敗犯罪要取得根本的成效,就必須堅持在法治的框架下,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而其中重要的一環,就是應當建立健全腐敗犯罪案件訴訟程序。
總的說,我國現行腐敗犯罪案件訴訟程序基本上是適應懲治腐敗犯罪的實際需要的,但也確實存在一些問題,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懲治腐敗犯罪的力度和效果。
改革開放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們黨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在嚴肅查處腐敗案件的同時,更加註重治本,注重預防和制度建設,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工作領域,不斷剷除滋生腐敗現象的土壤,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明顯成效。人民羣衆對此是滿意的,國際社會也給予了高度評價。但同時又必須清醒地看到,導致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條件依然存在,腐敗現象在一些部門和領域仍然易發多發,反腐敗鬥爭的形勢是嚴峻的,任務是繁重的。我們應通過健全和完善腐敗犯罪案件訴訟程序,加大打擊腐敗犯罪力度,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進行。
我國腐敗犯罪案件訴訟程序存在的問題
腐敗犯罪案件訴訟程序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環節,每個環節存在的問題和表現形式不盡相同。筆者着重談談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關於腐敗犯罪證明問題。目前我國有利於腐敗犯罪案件事實證明的相關制度還不健全:一是腐敗犯罪推定規則尚未建立。由於腐敗犯罪特別是賄賂犯罪證據具有易變性、間接證據多、隱蔽性強等特點,行爲人主觀方面的證明往往是難點。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也經常遇到證據不足、認定事實困難的情況,致使此類犯罪的“黑數”較高。因此,針對腐敗犯罪的特點,適當降低腐敗犯罪案件主觀方面構成要素的證明要求,確立推定規則就顯得十分必要。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目前尚未建立腐敗犯罪推定規則,不能不說是一大缺憾。二是污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缺位。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污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對於被司法機關確定爲污點證人的罪行輕微者,給予其一定的司法豁免,予以適當從寬處理,讓他們積極爲檢察機關提供實質性配合和幫助,往往能收到迅速查清案件事實、捕獲重要案犯和成功偵破腐敗犯罪案件的良好效果。三是刑事證人保護制度還不完善。《刑事訴訟法》對證人保護作了規定,初步建立了刑事證人保護制度。但毋庸諱言,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仍然存在證人保護主體不盡明確、缺乏對證人財產安全的保護、不同性質的特別保護措施規定在一起不甚妥當等問題,尚未達到《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有關規定的要求,仍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關於腐敗犯罪偵查程序問題。概括說來,主要包括以下三個問題:一是偵查管轄體制不健全。這集中表現在腐敗犯罪偵查管轄權外部分割現象嚴重、公安檢察管轄互涉案件規定不科學、腐敗犯罪偵查地域管轄規定不合理、腐敗犯罪偵查級別管轄規定不明確、腐敗犯罪偵查指定管轄自由裁量權過大和犯罪嫌疑人管轄異議權缺失等方面。二是偵查監督乏力。這主要表現在內部制約乏力和外部監督乏力兩個方面。就內部制約來說,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與訴訟監督部門同屬於一個檢察院,內部又存在案件溝通和協調渠道,其內部制約的效果存在一定侷限性。就外部監督而言,由於腐敗犯罪偵查程序運行的封閉性以及外部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等的影響,人大、政協以及其他執法司法機關的監督和輿論監督往往難以奏效。三是技術偵查措施存在濫用的可能。《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機關在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權力,但對於技術偵查措施的運用以及規制等,法條規定較爲原則和概括。
關於腐敗犯罪審判程序問題。腐敗犯罪審判程序內容廣泛,涉及問題較多,特別是以下兩個問題值得重視:一是腐敗犯罪缺席審判制度缺失。確立腐敗犯罪缺席審判制度,有助於提高腐敗犯罪案件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有利於嚴厲懲治腐敗犯罪,更好維護司法權威。而《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即財產沒收特別程序,不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審理。二是腐敗犯罪異地審判未制度化。實踐證明,這些年來對腐敗犯罪案件(主要是高官腐敗犯罪)實行異地審判,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有效地排除了案件查處中的各種干擾和阻力,消除了部分社會公衆對審判工作的擔憂和誤解。但目前腐敗犯罪異地審判只是慣例,尚未制度化和規範化,而且在實踐操作層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如異地審判的標準不明、案件選擇隨意性較大等。
我國腐敗犯罪案件訴訟程序完善的基本思路
腐敗犯罪案件訴訟程序的完善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懲治腐敗犯罪的體制機制健全、職能分工優化等內容,應按照腐敗犯罪案件訴訟程序改革的目標要求和司法規律,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當前,可着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酌情增設腐敗犯罪案件特殊訴訟程序。腐敗犯罪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據懲治腐敗犯罪的實際需要,酌情增設某些特殊訴訟程序,對於提高懲治腐敗犯罪的能力,破解當前腐敗犯罪發現難、立案難、查證難、處理難、追逃難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例如,針對司法實踐中腐敗犯罪主觀方面的明知、目的等證明難度較大的情況,就可考慮確立腐敗犯罪推定規則,允許控方在特定的情況下進行推定。
合理吸收《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有關內容。積極借鑑和吸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有關內容,對於完善我國腐敗犯罪案件訴訟程序,促進我國反腐敗刑事法治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例如,公約規定的腐敗犯罪特殊訴訟規則和處罰措施、污點證人作證豁免、腐敗犯罪資產追回、腐敗行爲後果的消除及損害賠償、腐敗的預防措施等內容,就集中體現了國際社會懲治腐敗犯罪的發展趨勢,是各國懲治腐敗犯罪經驗的總結,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應當被我國反腐敗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吸收。
着力推進腐敗犯罪案件訴訟程序改革成果的制度化和規範化。近年來,我國司法機關在實踐中積極探索和推進司法改革,其中就出臺了不少關於腐敗犯罪案件訴訟程序改革的舉措,並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實踐中推行的腐敗犯罪偵查一體化機制、腐敗犯罪公訴引導偵查機制、腐敗犯罪異地審判機制、多元化的腐敗犯罪境外追逃追贓機制等改革舉措,對於解決制約懲治腐敗犯罪工作發展的深層次問題,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更有效地懲治腐敗犯罪,起了積極的作用,正在推動腐敗犯罪案件訴訟程序改革駛向“核心地帶”。對於這些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完全可以考慮進一步制度化和規範化。
(彭新林作者系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研究人員,法學博士、博士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