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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本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對一名患精神病的肇事男子提出強制醫療申請,並獲法院支持。
老劉是河北省人,在天津打工多年,平時性格孤僻,不愛與人交流。2013年8月一天傍晚,老劉在本市河西區某工地工作時因“鏟灰”問題與工友張某發生矛盾,後老劉持鐵杴對張某進行毆打,致張某左尺骨骨折,經法醫鑑定張某損傷程度爲輕傷。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意見書認定老劉爲精神分裂症,無刑事責任能力和刑事訴訟能力。河西區檢察院審查後認爲,老劉雖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但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因此向該區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獲得法院支持。
檢察官表示,強制醫療案件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後規定的一種新類型訴訟案件。2013年開始實施的修改後的“刑訴法”明確規定了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特別程序。河西區檢察院受理本案後,依法實施了對案件當事人告知,保障了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涉案精神病人進行了會見,依法對其精神狀態、犯罪行爲以及暫時性約束措施是否得當進行了實地調查,確保了審查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據悉,河西區檢察院多措並舉,通過加強對強制醫療案件的執行監督,推動對此類案件的依法規範辦理,既有效保護了社會免受精神病人的侵害,維護了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也充分保障了涉案精神病人的權益,使得精神病人能夠得到妥善治療。
法律鏈接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爲,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力行爲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記者張家民通訊員張瑩元紹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