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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婦女在勞動保障方面擁有哪些合法權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員給女同胞提個醒。
就業方面
勞動者就業不能因性別不同而受歧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勞動關系方面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男女平等。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勞動保護方面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女職工在依法享受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本人休假前12個月平均實得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
社會保險方面
為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用人單位應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發生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計劃生育手術費等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
女職工生育遇下列情況時,增加生育津貼:1.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3.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紮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4.女職工晚育(年滿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記者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