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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向朋友借款購房後,未能按約清償,一對夫婦被債權人告上法庭。訴訟中,被告妻子以其與丈夫簽有《婚內協議書》約定財產債務問題為由,拒絕承擔還款責任。日前,紅橋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妻子不能證明債權人知悉其夫妻婚內協議,遂判決由被告夫婦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3000元。
2012年3月,市民付某因購房資金不足向朋友喬某提出借款10萬元,此後喬某交給付某現金10萬元,付某出具借條一張,雙方還約定利息按照借款同期銀行一年期整存整取利息為准,於2013年4月30日之前與本金一並歸還。然而借款到期後,付某始終未能還款。喬某經了解得知,付某借款購買的位於紅橋區的房屋登記在其妻子魯某名下,為此,喬某將付某與魯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借款10萬元及利息3000元。
訴訟中,被告魯某表示不同意原告訴求。魯某稱,她與丈夫之間有婚內財產約定,夫妻共同債務轉為丈夫付某的個人債務,二人還約定了還款方式,因此她不應承擔還款義務。為證明自己的主張,魯某還提供了一份《婚內協議書》,其中寫明:為了家庭和睦,保障夫妻雙方的共同利益,丈夫付某將名下西青區某小區一套房產待具備產權證後出售,所得款項一部分償還因購買紅橋區新房借付某父母的30萬元,借妻子魯某親屬的17萬元,借朋友喬某的10萬元,再預留給付某與前妻之子東東10萬元,以備不時之需。其餘款項用作付某與魯某家庭生活。
結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付某向原告借款10萬元的事實清楚,有借條為證,由於付某未能按時還款,付某應承擔償還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鑒於被告付某向原告借款發生在其與被告魯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用於夫妻二人購房所需,且付某、魯某未能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因此本案借款應認定為被告付某與魯某的夫妻共同債務。關於被告魯某以《婚內協議書》為據,主張由付某個人承擔所欠原告債務,由於二被告夫妻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故對被告魯某的抗辯主張不予采納。關於原告主張的利息3000元,鑒於付某與原告明確約定了借款利息,該利息約定亦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記者孫啟明通訊員王飛郭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