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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推進符合條件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
逐步使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不僅要放開小城鎮落戶限制,也要放寬大中城市落戶條件。
第一節健全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制度
各類城鎮要健全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制度,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以就業年限、居住年限、城鎮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爲基準條件,因地制宜制定具體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標準,並向全社會公佈,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的預期和選擇。
第二節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以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等爲前置條件,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城區人口50萬-100萬的城市落戶限制,合理放開城區人口100萬-300萬的大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城區人口300萬-500萬的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規模。大中城市可設置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但最高年限不得超過5年。特大城市可採取積分制等方式設置階梯式落戶通道調控落戶規模和節奏。
第七章推進農業轉移人口享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農村勞動力在城鄉間流動就業是長期現象,按照保障基本、循序漸進的原則,積極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由主要對本地戶籍人口提供向對常住人口提供轉變,逐步解決在城鎮就業居住但未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享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問題。
第一節保障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
建立健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爲學生學籍轉接提供便捷服務。將農民工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合理規劃學校佈局,科學覈定教師編制,足額撥付教育經費,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以公辦學校爲主接受義務教育。對未能在公辦學校就學的,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在普惠性民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逐步完善農民工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推動各地建立健全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
第二節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
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就業創業能力和職業素質。整合職業教育和培訓資源,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強化企業開展農民工崗位技能培訓責任,足額提取併合理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鼓勵高等學校、各類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積極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推進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鼓勵農民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和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並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加大農民工創業政策扶持力度,健全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機制。實現就業信息全國聯網,爲農民工提供免費的就業信息和政策諮詢。

第三節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
擴大參保繳費覆蓋面,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鼓勵農民工積極參保、連續參保。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允許靈活就業農民工參加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保體系,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強化企業繳費責任,擴大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比例。推進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銜接合作,開辦各類補充性養老、醫療、健康保險。
第四節改善基本醫療衛生條件
根據常住人口配置城鎮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資源,將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納入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免費提供健康教育、婦幼保健、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控、計劃生育等公共衛生服務。加強農民工聚居地疾病監測、疫情處理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納入當地醫療救助範圍。
第五節拓寬住房保障渠道
採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等多種方式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完善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可以建設單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可以在符合規定標準的用地範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審慎探索由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第八章建立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推進機制
強化各級政府責任,合理分擔公共成本,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成本共擔、協同推進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
第一節建立成本分擔機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類,明確成本承擔主體和支出責任。
政府要承擔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在義務教育、勞動就業、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設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業要落實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職工技能培訓投入,依法爲農民工繳納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農民工要積極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等,並按照規定承擔相關費用,提升融入城市社會的能力。
第二節合理確定各級政府職責
中央政府負責統籌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省級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總體安排和配套政策,市縣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城市和建制鎮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具體方案和實施細則。各級政府根據基本公共服務的事權劃分,承擔相應的財政支出責任,增強農業轉移人口落戶較多地區政府的公共服務保障能力。
第三節完善農業轉移人口社會參與機制
推進農民工融入企業、子女融入學校、家庭融入社區、羣體融入社會,建設包容性城市。提高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農民工的比例,積極引導農民工參加黨組織、工會和社團組織,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參政議政和參加社會管理。加強科普宣傳教育,提高農民工科學文化和文明素質,營造農業轉移人口參與社區公共活動、建設和管理的氛圍。城市政府和用工企業要加強對農業轉移人口的人文關懷,豐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篇優化城鎮化佈局和形態
根據土地、水資源、大氣環流特徵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優化城鎮化空間佈局和城鎮規模結構,在《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確定的城鎮化地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分工協作、以大帶小的原則,發展集聚效率高、輻射作用大、城鎮體系優、功能互補強的城市羣,使之成爲支撐全國經濟增長、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參與國際競爭合作的重要平臺。構建以陸橋通道、沿長江通道爲兩條橫軸,以沿海、京哈京廣、包昆通道爲三條縱軸,以軸線上城市羣和節點城市爲依託、其他城鎮化地區爲重要組成部分,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兩橫三縱”城鎮化戰略格局。

第九章優化提升東部地區城市羣
東部地區城市羣主要分佈在優化開發區域,面臨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壓力加大、要素成本快速上升、國際市場競爭加劇等制約,必須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空間結構優化、資源永續利用和環境質量提升。
京津冀、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城市羣,是我國經濟最具活力、開放程度最高、創新能力最強、吸納外來人口最多的地區,要以建設世界級城市羣爲目標,繼續在制度創新、科技進步、產業升級、綠色發展等方面走在全國前列,加快形成國際競爭新優勢,在更高層次參與國際合作和競爭,發揮其對全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和引領作用。科學定位各城市功能,增強城市羣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的人口經濟集聚能力,引導人口和產業由特大城市主城區向周邊和其他城鎮疏散轉移。依託河流、湖泊、山巒等自然地理格局建設區域生態網絡。
東部地區其他城市羣,要根據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在優化結構、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護環境的基礎上,壯大先進裝備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推進海洋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區位優勢,全面提高開放水平,集聚創新要素,增強創新能力,提升國際競爭力。統籌區域、城鄉基礎設施網絡和信息網絡建設,深化城市間分工協作和功能互補,加快一體化發展。
第十章培育發展中西部地區城市羣
中西部城鎮體系比較健全、城鎮經濟比較發達、中心城市輻射帶動作用明顯的重點開發區域,要在嚴格保護生態環境的基礎上,引導有市場、有效益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優先向中西部轉移,吸納東部返鄉和就近轉移的農民工,加快產業集羣發展和人口集聚,培育發展若干新的城市羣,在優化全國城鎮化戰略格局中發揮更加重要作用。
加快培育成渝、中原、長江中游、哈長等城市羣,使之成爲推動國土空間均衡開發、引領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極。加大對內對外開放力度,有序承接國際及沿海地區產業轉移,依託優勢資源發展特色產業,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壯大現代產業體系,完善基礎設施網絡,健全功能完備、佈局合理的城鎮體系,強化城市分工合作,提升中心城市輻射帶動能力,形成經濟充滿活力、生活品質優良、生態環境優美的新型城市羣。依託陸橋通道上的城市羣和節點城市,構建絲綢之路經濟帶,推動形成與中亞乃至整個歐亞大陸的區域大合作。
中部地區是我國重要糧食主產區,西部地區是我國水源保護區和生態涵養區。培育發展中西部地區城市羣,必須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嚴格保護水資源,嚴格控制城市邊界無序擴張,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切實加強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徹底改變粗放低效的發展模式,確保流域生態安全和糧食生產安全。
第十一章建立城市羣發展協調機制
統籌制定實施城市羣規劃,明確城市羣發展目標、空間結構和開發方向,明確各城市的功能定位和分工,統籌交通基礎設施和信息網絡佈局,加快推進城市羣一體化進程。加強城市羣規劃與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規劃等的銜接,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央政府負責跨省級行政區的城市羣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省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的城市羣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
建立完善跨區域城市發展協調機制。以城市羣爲主要平臺,推動跨區域城市間產業分工、基礎設施、環境治理等協調聯動。重點探索建立城市羣管理協調模式,創新城市羣要素市場管理機制,破除行政壁壘和壟斷,促進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建立城市羣成本共擔和利益共享機制,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服務平臺建設,推進跨區域互聯互通,促進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促進創新資源高效配置和開放共享,推動區域環境聯防聯控聯治,實現城市羣一體化發展。
第十二章促進各類城市協調發展
優化城鎮規模結構,增強中心城市輻射帶動功能,加快發展中小城市,有重點地發展小城鎮,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
第一節增強中心城市輻射帶動功能
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重要節點城市等中心城市,是我國城鎮化發展的重要支撐。沿海中心城市要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提高參與全球產業分工的層次,延伸面向腹地的產業和服務鏈,加快提升國際化程度和國際競爭力。內陸中心城市要加大開發開放力度,健全以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爲主的產業體系,提升要素集聚、科技創新、高端服務能力,發揮規模效應和帶動效應。區域重要節點城市要完善城市功能,壯大經濟實力,加強協作對接,實現集約發展、聯動發展、互補發展。特大城市要適當疏散經濟功能和其他功能,推進勞動密集型加工業向外轉移,加強與周邊城鎮基礎設施連接和公共服務共享,推進中心城區功能向1小時交通圈地區擴散,培育形成通勤高效、一體發展的都市圈。
第二節加快發展中小城市
把加快發展中小城市作爲優化城鎮規模結構的主攻方向,加強產業和公共服務資源佈局引導,提升質量,增加數量。鼓勵引導產業項目在資源環境承載力強、發展潛力大的中小城市和縣城佈局,依託優勢資源發展特色產業,夯實產業基礎。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教育醫療等公共資源配置要向中小城市和縣城傾斜,引導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在中小城市佈局、優質教育和醫療機構在中小城市設立分支機構,增強集聚要素的吸引力。完善設市標準,嚴格審批程序,對具備行政區劃調整條件的縣可有序改市,把有條件的縣城和重點鎮發展成爲中小城市。培育壯大陸路邊境口岸城鎮,完善邊境貿易、金融服務、交通樞紐等功能,建設國際貿易物流節點和加工基地。

第三節有重點地發展小城鎮
按照控制數量、提高質量,節約用地、體現特色的要求,推動小城鎮發展與疏解大城市中心城區功能相結合、與特色產業發展相結合、與服務“三農”相結合。大城市周邊的重點鎮,要加強與城市發展的統籌規劃與功能配套,逐步發展成爲衛星城。具有特色資源、區位優勢的小城鎮,要通過規劃引導、市場運作,培育成爲文化旅遊、商貿物流、資源加工、交通樞紐等專業特色鎮。遠離中心城市的小城鎮和林場、農場等,要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發展成爲服務農村、帶動周邊的綜合性小城鎮。對吸納人口多、經濟實力強的鎮,可賦予同人口和經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權。

第十三章強化綜合交通運輸網絡支撐
完善綜合運輸通道和區際交通骨幹網絡,強化城市羣之間交通聯繫,加快城市羣交通一體化規劃建設,改善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對外交通,發揮綜合交通運輸網絡對城鎮化格局的支撐和引導作用。到2020年,普通鐵路網覆蓋20萬以上人口城市,快速鐵路網基本覆蓋50萬以上人口城市;普通國道基本覆蓋縣城,國家高速公路基本覆蓋20萬以上人口城市;民用航空網絡不斷擴展,航空服務覆蓋全國90%左右的人口。
第一節完善城市羣之間綜合交通運輸網絡
依託國家“五縱五橫”綜合運輸大通道,加強東中部城市羣對外交通骨幹網絡薄弱環節建設,加快西部城市羣對外交通骨幹網絡建設,形成以鐵路、高速公路爲骨幹,以普通國省道爲基礎,與民航、水路和管道共同組成的連接東西、縱貫南北的綜合交通運輸網絡,支撐國家“兩橫三縱”城鎮化戰略格局。
第二節構建城市羣內部綜合交通運輸網絡
按照優化結構的要求,在城市羣內部建設以軌道交通和高速公路爲骨幹,以普通公路爲基礎,有效銜接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的多層次快速交通運輸網絡。提升東部地區城市羣綜合交通運輸一體化水平,建成以城際鐵路、高速公路爲主體的快速客運和大能力貨運網絡。推進中西部地區城市羣內主要城市之間的快速鐵路、高速公路建設,逐步形成城市羣內快速交通運輸網絡。
第三節建設城市綜合交通樞紐
建設以鐵路、公路客運站和機場等爲主的綜合客運樞紐,以鐵路和公路貨運場站、港口和機場等爲主的綜合貨運樞紐,優化佈局,提升功能。依託綜合交通樞紐,加強鐵路、公路、民航、水運與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公共交通等多種交通方式的銜接,完善集疏運系統與配送系統,實現客運“零距離”換乘和貨運無縫銜接。
第四節改善中小城市和小城鎮交通條件
加強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與交通幹線、交通樞紐城市的連接,加快國省幹線公路升級改造,提高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公路技術等級、通行能力和鐵路覆蓋率,改善交通條件,提升服務水平。

第五篇提高城市可持續發展能力
加快轉變城市發展方式,優化城市空間結構,增強城市經濟、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資源環境對人口的承載能力,有效預防和治理“城市病”,建設和諧宜居、富有特色、充滿活力的現代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