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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丈夫向朋友借了10萬元購房款,到期後以沒錢爲由拒絕償還,經瞭解,婚房登記在妻子名下,朋友將夫妻二人一併告上法庭。由於夫妻之間約定債務歸個人承擔的“婚內協議”不能對抗債權人,日前,本市紅橋區法院判令夫妻二人連帶承擔對於原告的還款責任。
市民劉某因購買結婚住房資金不足,向朋友郭某借款10萬元,劉某出具借條一張,雙方約定2013年4月底本息一併歸還。到期後劉某以沒錢爲由拒絕還款,經瞭解,房屋登記在劉某妻子王某名下,郭某將劉某和王某一併告上法庭,要求償還本息。
庭審中,被告劉某認可原告所述事實。被告王某辯稱,與原告從未見過,對原告所述借款事實無異議,但不同意原告訴請。王某還提供一份《婚內協議書》,認爲夫妻之間進行財產約定,該債務爲劉某個人債務,王某不再承擔還款義務。
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劉某向原告借款事實清楚,有借條爲證,劉某應承擔償還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鑑於借款發生在二被告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款用於夫妻購房所需,且二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等情形,本案借款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被告王某以《婚內協議書》爲據,主張由劉某個人承擔債務,夫妻之間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法院對該抗辯主張不予採納。一審判決,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0萬餘元。(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