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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被告人程某一時利欲熏心,盜竊正在使用中的消防器材,不想其行為已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侵害,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嚴厲制裁。
2013年7月間,被告人程某多次進入本市和平區某高層建築樓內,分別從不同樓層電梯間及樓道等處的消防箱內竊得正在使用的鋁制消防噴水槍頭共計188個及鋁制消防水帶連接口計30個,並將贓物向廢品回收人員變賣以獲取非法利益。後被保安人員抓獲扭送至公安機關。近日,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以程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經開庭審理,法院判處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個月。
檢察官提示:程某通過秘密竊取的手段非法佔有大樓內公共消防設施,後予以變賣牟利,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乍看上去這是一起普通盜竊案件,但由於被告人盜竊的消防器材系正在使用中,其盜竊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如果發生火災無法及時撲救的危險狀況,已經侵害了不特定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被告人明知上述結果,而放任危險的發生,其行為同時符合我國刑法中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本案應當從一重罪定罪處罰,故法院判決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記者王赫岩通訊員李晶李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