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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被告人李某在緩刑期間,因向被害人楊某追要貨款未果,伙同他人將楊某非法拘禁,從而因構成非法拘禁罪而被撤銷緩刑數罪並罰。
被告人李某,36歲,曾因故意傷害罪於2013年6月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2013年10月的一天下午,李某伙同劉某等十人(均另案處理),在本市河東區某快捷酒店大廳內,向被害人楊某追要貨款未果,先是對其進行毆打,後又將對方強行拖拽至汽車內,後又將其非法拘禁。轉天10時,楊某以籌錢為由給朋友發送短信告知其被拘禁地點,公安機關隨後接報將其解救,當場將李某抓獲歸案。經鑒定,楊某頭部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河東區人民法院認為,李某無視國家法紀,為追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予嚴懲。李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其已觸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拘役九個月。
檢察官提示廣大市民,處理問題的時候要保持平和的心態,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本案中的李某,如果他能夠通過向法院起訴要回欠款,就不會發生後面的事情。使用暴力非但不能解決問題,還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記者王赫岩通訊員王欣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