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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連續審結兩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上訴案件,原審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相似,均是在自制食品中添加亞硝酸鈉後銷售,致使食物中的亞硝酸鹽含量嚴重超標,致人中毒。
被告人楊某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及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個體經營涼拌菜加工和銷售。爲延長涼拌菜的存放期限,楊某明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已明確禁止在涼拌食品中添加亞硝酸鈉,使用亞硝酸鈉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依然將亞硝酸鈉加入涼拌菜中對外銷售,致多名被害人食用後食物中毒,出現昏迷、口脣青紫、手部青紫、嘔吐等症狀。2013年12月17日,津南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楊某不服,提出上訴。在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楊某申請撤回上訴,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許,津南區人民法院(2013)南刑初字第604號刑事判決遂生效。
另一被告人楊某在自制燒雞、雞爪、雞翅尖、雞雜、羊雜等熟食過程中,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鈉。一2歲男童食用後中毒。最後,經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通訊員楊建梅記者趙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