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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一則《貪污受賄400萬原九江縣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吳正陽獲刑13年》的消息被網絡廣泛轉載。記者獲悉,吳正陽案發前有四條“用人經”,其中對未送錢的根本不予考慮提拔。
吳正陽,男,1959年2月出生,江西都昌人,大專學歷。案發前擔任江西九江市九江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曾任九江市廬山區委常委、區公安分局局長。
經查,吳正陽在廬山區、九江縣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爲案說情、插手工程建設等方面爲他人牟取利益,曾多次收受27人賄賂,共計151.35萬元、購物卡7.3萬元;爲他人開設賭場提供保護,先後多次收受賭場老闆嚴某等人賄賂共計99萬元;同時採取虛報冒領方式貪污公款3.59萬元。
此外,2002年10月至2011年10月任職期間,吳正陽在選拔任用幹部方面爲他人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下屬63名幹警賄賂,共計133.55萬元、購物卡4.7萬元。
據辦案人員透露,吳正陽在任用幹部時有一套自己的“用人經”,即中層副職2萬元,正職3萬元以上。他在檢討書中寫道:“我任用幹部分四個優先,第一優先是送了錢給我並達到標準,又是老鄉的;第二優先是送了錢給我,上面又有關係的;第三優先是送了錢給我,又是自己信任的人;第四優先是送了錢的。對未送錢的根本不予考慮提拔。”
2011年10月,九江市紀委對吳正陽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調查。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吳正陽無視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犯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等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