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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最近一段時間,記者接到一些消費者的反映,自己在一些商品展會上購買產品後,發現有質量問題,想去退換貨,結果往往因爲展會已經結束,商家撤櫃,無法正常維權。市消協投訴部負責人提示,消費者可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討說法。
據介紹,展銷會的舉辦時間一般爲短期,有的幾天,有的幾周,展銷會結束,參展者即各自離散,這決定了在展銷會上因購買商品而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很難找到展銷會上的銷售者並要求其賠償。近年來各種展銷會上所產生的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主要有:實際商品的質量大大低於展示樣品質量,參展者收到消費者定金後不予交貨等等。
展銷會舉辦者負有審查參展者信譽和保證其在展銷會期間的活動符合法律規定的義務。對參展者銷售商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無論是發生在展銷會期間或是展銷會結束之後,舉辦者都應負有一定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3條的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記者高小妹胡智偉通訊員陳雲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