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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記者獲悉,方舟子訴老羅和他的朋友們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羅公司)等三方侵犯其肖像和姓名權案終審宣判。二審對案件作出改判,認定老羅公司構成對方舟子肖像權的侵犯。此前一審時,方舟子的全部訴求均被駁回。
>>一審宣判
駁回方舟子訴求
方舟子一審訴稱,2012年6月,他發現『優酷』網上有一個『羅永浩於2012年夏季在北展劇場演講』視頻。方舟子認為,羅永浩在為自己的英語培訓學校講話時利用了他的照片、姓名,侵犯了他的肖像權、姓名權,於是將老羅公司、北京市海淀區至聖嘉德培訓學校及當時經營優酷網的公司訴至法院,索賠50餘萬元。2013年11月,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方舟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的理由是,雙方訴訟的根源在於個人矛盾。
對於侵犯肖像權的問題,法院指出,單獨分析演講中羅永浩使用方舟子頭像照片的方式和目的,無法理解其意義,但對於了解雙方矛盾過程的聽眾或者網友而言,上述做法顯然是一種調侃和諷刺,行為方式以及行為後果與法律規定的侵犯肖像權大相徑庭。至於侵犯姓名權的問題,法院指出,鑒於演講背景屏幕上的文字取自方的微博原文,該做法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盜用、假冒等情形。
>>二審改判
認定老羅公司侵權
二審法院市一中院指出,綜合視頻內容,不難看出老羅公司使用方舟子肖像旨在丑化和貶損其形象,而非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這與法律上『未經他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構成侵權』的規定有所不同。但肖像權人對自身肖像享有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不受歪曲、丑化等權利。隨著對人格權保護范圍和方式的完善,法律對肖像權的保護已不局限於『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一種情形。因此,法院認為,老羅公司對方舟子肖像的丑化和貶損構成對其肖像權的侵犯。
就公眾人物權利限制及容忍義務這一問題,法院指出,公眾人物人格權利的保護范圍和力度與一般人相比應當受到一定限制,但這種限制需符合涉及公共利益、滿足社會公眾知情權以及實現言論表達自由的要求。老羅公司對方舟子肖像的使用、歪曲和丑化並不關乎上述問題,顯然超出了公眾人物容忍義務的范疇,因此應認定為侵權。
最終,法院作出改判,判決老羅公司構成對方舟子肖像權的侵犯,刪除侵權視頻,支付方舟子因維護自身權利支出的合理費用,公證費1055元;至聖嘉德培訓學校不承擔侵權責任;視頻網站不構成侵權,但有義務刪除侵權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