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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男子在楊柳青鬧市劫持駕駛寶馬汽車的婦女和其4歲的兒子,實施捆綁和勒索。此外,該男子還與兩名同夥想綁架其以前老闆的兒子,並索取100萬元贖金,但在作案過程中被抓獲。日前,本市北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搶劫罪和綁架罪判處曾某有期徒刑9年。
被告人曾某系廣東省汕頭市人。2006年,曾某來到天津。2013年5月,曾某手頭沒錢了,又沒有工作,於是就產生了搶錢的想法。於是在一天上午10時許,他來到楊柳青的商業街中尋找作案目標。晚上7時許,他看見一名婦女領着一個小男孩,準備上停在路邊的一輛黑色寶馬汽車。當婦女和小男孩兒上車後,曾某走過去拉開後面的門,直接坐到了駕駛員後面的座位上。然後他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架到了那個婦女的脖子上,實施了劫持。來到了北辰區的一片莊稼地後,曾某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把婦女的雙手、雙腳、眼睛和嘴纏上,準備自己駕車時,車卻無法開動,曾某隻好給朋友張某打電話,讓其來接應。此時,被劫婦女靈機一動,向曾某示意,讓她看看車是怎麼回事兒。曾某用刀劃開了膠帶。就在此時,該婦女拼命掙脫手上的膠帶,然後推開車門向外跑,但又被抓了回來。這時,張某給曾某打來電話。而被劫婦女趁曾某不注意,跑到公路上,攔下了一輛汽車,讓這名司機幫忙。曾某見此情景,劫取了車上1000餘元後急忙逃走。
2013年5月至7月間,曾某、張某、丁某經預謀,決定對曾某以前老闆的兒子曾某某實施綁架。7月3日,幾人經共同商議,確定由丁某假冒務工人員將曾某某騙到偏僻處實施綁架,然後索要100萬元贖金,並研究了實施綁架的具體細節。當晚,曾某等準備實施綁架,但因曾某、丁某被公安機關及時抓獲而中止。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曾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暴力手段截取他人財物的行爲”及“夥同他人預謀綁架他人勒索財物,併爲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爲”,已分別構成搶劫罪和綁架罪。據悉,張某和丁某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記者張家民通訊員於翔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