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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5月1日起,新《商標法》將正式實施,這意味着在商標註冊等領域將發生多項重大變化。
昨天從市工商局獲悉,按照新《商標法》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違者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罰款。本市工商部門表示,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行爲,適用於修改後的《商標法》處理。但是,對於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並於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
本市工商部門將督促轄區內馳名商標企業對商品包裝、商品宣傳中帶有“馳名商標”字樣的,主動進行有效整改。對於商品外包裝上帶有“馳名商標”字樣的,應更換符合標準的外包裝,數量大、難以更換的,應進行遮蓋。
工商部門表示,將準確把握“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政策,提示企業做好商品出貨登記記錄保存工作,主動配合工商部門檢查。要正確理解馳名商標的法律屬性,指導企業充分利用馳名商標獲得更多的法律保護。(記者郭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