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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天,市政府辦公廳公開發布第28次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的《天津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辦法》,並將於7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參加本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其患病住院(含門診特定疾病)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在政策範圍內年度累計個人負擔金額超過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過的部分納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保障範圍。
本市大病保險制度重點保障參保人員負擔的高額醫療費用,以避免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防止因病致貧。大病保險實行全市統籌,保險資金按照規定標準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撥籌集。大病保險待遇水平按照分段計算、累加給付的原則確定。起付標準、給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的確定和調整,由市人力社保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2014年度待遇標準已確定爲:參保人員住院(含門診特殊病)治療,符合醫保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爲2萬元,最高支付限額爲30萬元,報銷比例分爲三段,2萬元至10萬元(含)之間報銷50%、10萬元至20萬元(含)之間報銷60%、20萬元至30萬元(含)之間報銷70%。
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個人實際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由承保保險公司根據大病保險資金支付情況、大病患者家庭經濟情況以及需要幫助的人數情況,每季度實施一次大病保險特殊幫助。對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的民政優撫、低保、特殊困難、重度殘疾等困難羣體人員,依次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的順序結算醫療費用,並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一站式”結算報銷。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和醫療救助後,個人實際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繼續由醫療救助資金按照規定每半年給予一次特殊救助。
值得一提的是,參保人員大病醫療費用實行聯網結算,個人只需承擔應由本人負擔的費用,其餘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未能實行聯網結算的,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辦理。此外,參保人員轉外地住院或在外地發生的急症住院,也納入大病保險給付範圍。記者金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