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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交通港口管理局、市公安局近日聯合發佈通告,2014年1月1日前被盜搶車輛的車主可從2014年5月16日起辦理小客車其他指標申請手續。
申請其他指標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名下小客車於2014年1月1日前被盜搶,該車輛在本市公安機關係統中登記爲被盜搶狀態;二是自該車輛被盜搶後,申請人名下沒有登記過小客車記錄;三是小客車發生盜搶後,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仍未追回的,可在此後6個月內申領其他指標,即2013年5月16日之前被盜搶的,可從即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請手續,2013年5月16日之後被盜搶的,需待立案滿12個月後的6個月內辦理申請手續。同時,申請指標還須作出承諾:若被盜搶車輛追回後,應選擇放棄已經取得的指標,或者在使用指標新購置的車輛和被追回車輛中擇一辦理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並承擔全部費用,且不產生更新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