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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
報載,4年前媒體報道了深圳大坑上村集體資產流失事件,其中包括14套集體房產。深圳檢察機關發現,該起買賣涉嫌虛假訴訟。原來,訴訟雙方通過虛假訴訟給小產權房確權,而原告之一與法官竟是父子關係。深圳市檢察院日前已通過抗訴使該案改判,承辦法官也被提起公訴。
雙方惡意串通,搞虛假訴訟,利用其中一位當事人兒子當法官的便利,通過民事調解形式,利用司法程序將不合法的小產權房披上合法的外衣,雙方皆大歡喜,受損的只是國家土地出讓金。然而,看似天衣無縫的訴訟,卻被檢察官揭開了陰暗的內幕,這一案例給了我們諸多警示。
首先,無論是檢察還是紀檢機關,都要善於從媒體,從輿論監督中發現案件的線索,重視輿論監督。一些執法、執紀的機關,僅僅是坐堂等案,甚至是羣衆舉報案件上門,也不去認真調查,只是敷衍了事。而深圳檢察機關卻從媒體的報道中,發現了這14起虛假訴訟線索,進而予以糾正,還牽出濫用職權的法官。這一方面反映了檢察官們的責任心,他們善於從細微處入手發現問題,又敢於去揭露問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檢察官們重視輿論監督,重視公衆的訴求,這值得各地紀檢和檢察機關學習。
其次,這一案件再次印證了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加強檢察監督的重要性。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都有檢察監督的原則,但是,一些地方法官卻很排斥檢察監督,有些地方檢察官也不大願意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進行監督。然而,我們看到,一些案件審判不公現象是客觀存在的,特別像那些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案件,法官如果馬虎或者瀆職,充耳不聞,糊塗官判糊塗案,當事人雙方不會聲張,其他公民利益沒有受損,一般也不會主動告狀,而國家是抽象的,並沒有什麼人和組織積極告狀。
所以,如果檢察機關不代表國家,去監督民事行政案件,發現其中有損國家利益的事情,糾正錯案的判決,國家利益就會嚴重受損,作奸犯科之人從中獲利,而老實守法之人就會吃虧,最終形成負面導向,鼓勵人人都來挖國家牆腳。就像本案一樣,如果人人都以訴訟來將小產權房變成合法,國家法律與政策就形同虛設。因此,我們還須在法律中完善檢察監督的相關規定,賦予檢察機關更多的監督手段,同時,檢察機關也要善於運用這些手段來防範各種虛假訴訟和糾正不公判決。
最後,無論檢察機關還是紀委,都應當善於從不公案件中發現法官腐敗與濫用職權的問題,維護司法公正。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不公意味着社會底線的崩潰。這些年來,法官腐敗的事情時有耳聞,從最高法院副院長黃鬆有到廣東省高院執行局原局長楊賢才的腐敗案,甚至深圳中院本身,前些年也曝出多名法官被立案查處的事件。因此,在加強審判獨立的同時,也應強化對法官的監督,通過從不公案件中發現線索,查處法官的腐敗與濫用職權的問題,以純潔法官隊伍。
(作者爲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