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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未婚媽媽將自己尚未足月的女兒以3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後,因良心不安,於一周後投案,並協助警方將女兒解救。鑒於該女子有自首情節,且未造成嚴重後果,日前,北辰區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5000元。
今年20歲的山西省女青年李某與男青年劉某系非婚同居關系,二人於2013年7月生有一女。後李某經王某某、劉某某(均另案處理)居間介紹,在劉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於同年8月7日15時許,在本市北辰區某村旅店內將其還未足月的女兒以3萬元價格賣給他人收養,並與對方簽訂了一份收養協議。居間人王某某從中獲得介紹費2萬元,並將其中2500元分給劉某某。將女兒賣出後不久,李某便悔恨不已,並於當月15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公安機關經偵查將涉案女嬰解救,李某也將違法所得繳至公安機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鑒於李某系初犯,犯罪時年齡尚小,缺乏社會經驗,法律意識淡薄,對拐賣兒童的行為及後果考慮不足,且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配合公安機關及時解救嬰兒,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較輕,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