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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網27日發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覈辦法(試行)的通知》,明確提出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區域、珠三角區域、重慶市,將以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爲考覈指標。其他地區以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爲考覈指標。
《考覈辦法》共十二條,明確了實行《大氣十條》的責任主體與考覈對象,確立了以空氣質量改善爲核心的評估考覈思路,標誌着中國最嚴格大氣環境管理責任與考覈制度的正式確立。
據瞭解,考覈結果報經國務院審定後,交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作爲對各地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考覈評價的重要依據。同時,實行“獎優”與“罰劣”並重,對考覈結果優秀的將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將予以適當扣減。對未通過考覈的,實行嚴格責任追究。
環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長趙英民介紹,《考覈辦法》設置了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兩類指標,實施雙百分制。重點選擇了對空氣質量改善效果顯著的任務措施,建立了可量化、可評估、可考覈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指標體系,包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清潔生產、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建築節能與供熱計量、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大氣環境管理等10項子指標。
《考覈辦法》全文如下:
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覈辦法(試行)
第一條爲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強化監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氣質量,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3〕11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稱《大氣十條》)實施情況的年度考覈和終期考覈。
第三條考覈指標包括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兩個方面。
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以各地區細顆粒物(PM2.5)或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爲考覈指標。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長三角區域(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珠三角區域(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門市、肇慶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等9個城市)、重慶市以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爲考覈指標。其他地區以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爲考覈指標。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包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清潔生產、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治、建築節能與供熱計量、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大氣環境管理等10項指標。
各項指標的定義、考覈要求和計分方法等由環境保護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印發。
第四條年度考覈採用評分法,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滿分均爲100分,綜合考覈結果分爲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終期考覈和全國除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區域、珠三角區域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年度考覈,僅考覈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
第五條地方人民政府是《大氣十條》實施的責任主體。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依據國家確定的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制定本地區《大氣十條》實施細則和年度工作計劃,將目標、任務分解到市(地)、縣級人民政府,把重點任務落實到相關部門和企業,並確定年度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合理安排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實施進度,明確資金來源、配套政策、責任部門和保障措施等。
實施細則和年度工作計劃是考覈工作的重要依據,要向社會公開,並報送環境保護部。
第六條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按照考覈要求,建立工作臺賬,對《大氣十條》實施情況進行自查,並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環境保護部,抄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自查報告應包括空氣質量改善、重點工作任務、治理項目進展及資金投入等情況。
第七條考覈工作由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等部門負責,考覈結果於每年5月底前報告國務院。
第八條考覈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後向社會公開,並交由幹部主管部門按照《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覈評價機制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覈評價辦法(試行)》、《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工作的通知》、《關於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等規定,作爲對各地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覈評價的重要依據。
中央財政將考覈結果作爲安排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對考覈結果優秀的將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將予以適當扣減。
第九條對未通過年度考覈的地區,由環境保護部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並暫停該地區有關責任城市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取消國家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對未通過終期考覈的地區,除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外,要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省(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第十條在考覈中發現篡改、僞造監測數據的,其考覈結果確定爲不合格,並按照《大氣十條》有關規定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對本地區《大氣十條》實施情況開展考覈。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附件
考覈 指標
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
| 分值 | 單項指標名稱 | 單項指標分值 |
| 100 | PM2.5或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 | 100 |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 分值 | 序號 | 單項指標名稱 | 單項指 標分值 |
子指標名稱 | 子指標分值 |
| 100 | 1 | 產業結構調整優化 | 12 | 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控制 | 2 |
| 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清理 | 2 | ||||
| 落後產能淘汰 | 6 | ||||
| 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 | 2 | ||||
| 2 | 清潔生產 | 6 | 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覈與技術改造 | 6 | |
| 3 | 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 | 10 | 煤炭消費總量控制 | 0(6)1(8)2 | |
| 煤炭洗選加工 | 4(0)1、2 | ||||
| 散煤清潔化治理 | 0(2)1 | ||||
| 國四與國五油品供應 | 6(2)1、2 | ||||
| 4 | 燃煤小鍋爐整治 | 10 | 燃煤小鍋爐淘汰 | 8 | |
| 新建燃煤鍋爐准入 | 2 | ||||
| 5 | 工業大氣污染治理 | 15 | 工業煙粉塵治理 | 8 | |
| 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 | 7 | ||||
| 6 | 城市揚塵污染控制 | 8 | 建築工地揚塵污染控制 | 4 | |
| 道路揚塵污染控制 | 4 | ||||
| 7 | 機動車污染防治 | 12 | 淘汰黃標車 | 7 | |
| 機動車環保合格標誌管理 | 2(1)1、2 | ||||
| 新能源汽車推廣 | 0(1)1、2 | ||||
| 機動車環境監管能力建設 | 1 | ||||
| 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 | 2 | ||||
| 8 | 建築節能與供熱計量 | 5 | 新建建築節能 | 5(2)3 | |
| 供熱計量 | 0(3)3 | ||||
| 9 | 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 | 6 | 地方各級財政、企業與社會大氣 污染防治投入情況 |
6 | |
| 10 | 大氣環境管理 | 16 | 年度實施計劃編制 | 2 | |
| 臺賬管理 | 1 | ||||
| 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建設 | 5 | ||||
| 大氣環境監測質量管理 | 3 | ||||
| 秸稈禁燒 | 1 | ||||
| 環境信息公開 | 4 |
注:1.子指標分值中括號外右上角標註“1”的,括號內爲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分值。
2.子指標分值中括號外右上角標註“2”的,括號內爲山東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分值。
3.子指標分值中括號外右上角標註“3”的,括號內爲北方採暖地區的分值。北方採暖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河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