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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公司職員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後,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對其提起公訴。
被告人張某,男,40歲,公司職員。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張某醉酒駕駛黑色東南牌小轎車沿河東區新泰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華昌道交口,撞到一輛白色雪佛蘭小轎車後部,造成人員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民警趕到現場將張某帶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經查,張某血液酒精含量為93.6mg/100ml,已達到醉駕標准。近日,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本案中,雙方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由被告人張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