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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晚,山東招遠市的麥當勞快餐店內,一女子因拒絕提供電話號碼而被6名邪教分子毆打致死。而事發地麥當勞餐廳是否需承擔責任,也成了公眾關心的話題。日前,北京晨報記者也就此事采訪了有著多年侵權責任類案件審理經驗的法官,對此這一問題發表了看法。
重點
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官告訴北京晨報記者,在招遠事件中,毋容置疑,6名邪教分子應承擔被害人的侵權責任。而麥當勞餐廳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則要看其是否對被害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官表示,所謂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包含經營場所的硬件設施配備要安全,防止出現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危險,人員配備要到位,提供一定的保安人員,為參與其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人提供與其活動相適應的安全保障,以及要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以避免損害的發生或在損害發生後減少損失。
釋法
經營者義務不宜苛責
北京晨報記者了解到,《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表示,該規定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責任主體明確界定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而在招遠事件中,麥當勞公司作為餐飲經營企業,並不具有公共場所管理人的資格,也不是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因此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的這條規定。
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對賓館、商場、餐廳等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作出規定,另有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經營者如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官稱,盡管我國相關法律對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作出要求,麥當勞公司作為餐飲服務的經營者,理應盡到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避免他人受到損害,但該種安全保障義務應以合理限度為宜。通常情況下,在餐飲企業發生暴力刑事案件,企業如盡到出面協調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報警、積極協助救治傷員的行為,一般不宜判決餐飲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
麥當勞有過錯纔擔責
在法院的審理實踐中,對餐廳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主要是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的就餐環境,並提供安全的產品和服務,不能要求餐飲企業對超出其職責范圍的行為提供過於苛刻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法官也提出,如餐飲企業在類似犯罪面前沒有任何積極作為,則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而該種責任也只是以麥當勞餐廳的過錯為前提,一般也只是部分責任、輕微責任而非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