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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日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7月1日實施。《辦法》調整了現行直管公產住宅使用權轉讓、轉租政策,停止使用權置換和轉租。
第七條規定,可售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應當由承租人購買房屋產權後,方可出租。第十條規定,對於可售的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轉讓房屋使用權時,須由受讓人購買直管公產住宅房屋產權。第十一條規定,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可以向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申請變更承租人。第十九條至二十二條明確了承租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及在房屋使用過程中應承擔的義務,規範了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修繕責任,修繕費用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