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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將於7月1日起施行。按照《管理辦法》,今後如果出現連續拖欠租金12個月以上,經書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收回房屋。
人們常說的公產房是個很大的范圍,《管理辦法》中所指的是直管公產房屋,是指房地產權利人登記為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擅改結構不得轉讓
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可以轉租。承租人轉租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征得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的書面同意。直管公產房屋租金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管理辦法》明確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收回房屋: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擅自轉租、轉讓承租房屋的;連續拖欠租金12個月以上,經書面告知逾期仍不支付的;利用住宅房屋儲存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其他嚴重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情形的。
經市國土房管局同意,直管公產房屋承租人可以轉讓直管公產房屋使用權。可以出售的直管公產住宅房屋使用權轉讓時,由受讓人購買直管公產住宅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產房屋不得轉讓使用權或者變更承租人:未依法簽訂租賃合同的;房屋使用權有爭議的;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成套獨用住宅房屋變為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等。
鼓勵購買承租住宅
本市鼓勵承租人購買所承租的直管公產住宅房屋。直管公產住宅房屋的具體出售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經市國土房管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可以向承租人出售。出售的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應當進行房地產市場評估,承租人應當與直管公產房屋管理單位簽訂出售協議。出售的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劃撥方式取得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產房屋不得出售:房屋使用權有爭議的;經鑒定屬於危險房屋的;征收決定范圍內的;屬於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國家和本市規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經市國土房管局審核同意,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可以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與其他產權性質的房屋進行等價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