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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國有公司職員利用為促銷員核發工資的職務便利,長期虛報、冒領工資,先後騙取公款19萬餘元。鑒於該職員在問題曝光後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及時退賠贓款且主動投案,紅橋區法院日前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女青年段某原系一家國有酒業集團人力資源部職員。段某利用職務之便,在對公司聘用的酒店促銷員工資核算及發放中,采用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公款據為己有。2010年6月至2013年7月間,段某冒用蔡某的名義辦理了工資卡,共騙領公款7.5萬餘元;2011年1月至2013年7月間,段某冒用王某的名義辦理了工資卡,共騙領公款6.2萬餘元;2010年6月至2012年7月間,段某還通過編造虛假員工的工資數額、給真實員工虛增工資數額等手段,共騙領公款5.7萬餘元。